时间:2022-12-31 04:24:51来源:法律常识
王先生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二手车交易信息,其中有台凯迪拉克甚是喜欢。于是通过主页中的电话号码与对方取得了联系,约定时间线下看车。交易当天,自称中介的工作人员与车老板一起陪同王先生看车。经过交谈得知,该车是他人此前因借款而抵押的车辆,后原车主还不上借款,该车便留在了车老板这里。
因抵押车不能办理过户,王先生担心购买后可能出现原车主找车、被查封等情况,于是双方签订了《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先生以14.5万元受让凯迪拉克一辆及项下的一切抵押权和所有权。如果原车主找车或者该车后期被查封,均由车老板负责。在签订手续支付完费用后,王先生便将车开回了自己所居住的城市。可是好景不长,在某天一早醒来,王先生便发现停在小区外的车被人拖走,停车的位置留下了一张告知书,内容为原车主此前在小贷公司借款,因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现小贷公司已将车辆拖走留置公司处。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王先生的遭遇能不能起诉小贷公司要求返还车辆呢?笔者认为是不能的,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本案中涉案车辆已在小贷公司设立抵押,并且办理了登记。可见原车主将涉案车辆另行质押给他人并同意由他人处置涉案车辆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虽然王先生签订了转让合同,支付转让款,并已获得车钥匙及车辆,但实际上并未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并非合法占有权人,因此无权要求小贷公司返还车辆。
那么王先生起诉车老板要求返还购车款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吗?司法实践中,有的认为车老板将抵押车、质押手续及债权凭证一并交给王先生,也如实告知了该车辆是抵押车辆不能过户的事实,故王先生对该车辆存在的权利瑕疵是明知的。况且双方签订的并非买卖合同,而是质押债权转让合同,车老板将涉案债权及车辆质押权转让给王先生,并交付了涉案车辆及原始资料,王先生也支付了全部对价款,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已实现,现王先生因自身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质押物的遗失,与车老板无关,因此王先生主张合同解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但是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涉案车辆流转到王先生之前就已经用于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涉案车辆被收回,王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综上所述,合同解除后,王先生有权要求车老板将收到的购车款返还给自己。
本案最后,法院支持了王先生要求返还购车款的请求,但是对于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诉请因王先生自身也有过错,便没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