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5:13:34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
某旅行社以经营欧洲游业务为主,依照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下发的《紧急通知》,停止了组团团队旅游。但是,该旅行社已经向境外航空公司、酒店、地接社等供应商支付了机票、酒店、地接等费用,而供应商至今没有出台针对中国疫情的退改政策。部分供应商回复的退改政策也并不是直接退费,而是采用延期使用或者后续合作费用抵扣等方式,而旅行社又面临大量旅游者退费要求,资金压力巨大。
提问
该旅行社如何处理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及退费问题?
分析
一、通知供应商取消出团。因文旅部《紧急通知》要求团队旅游停止出团,旅行社应当及时将《紧急通知》及取消预订事项通知境外航空公司、酒店、地接社,同时保留和固定通知的证据。
二、要求供应商减损。旅行社应及时要求供应商取消预定、停止操作,避免业务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向供应商争取优惠的退改政策,将旅行社已经支付的费用退还,以缓解向旅游者退款的资金压力。若供应商无法全部或部分退还的,提请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说明原因及提供相关材料。
三、尚未支付的供应商费用如何处理。笔者建议暂停支付,在此情形下,对于合同建议顺次采取以下措施:
变更合同:双方友好协商,对原合同的价格、延时结算与支付、合同期限等达成书面约定。
中止合同:适用于合同暂时不适合继续履行但需要伺机继续履行的情形。旅行社需要向对方发出合同中止的书面通知,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中止履行的因素消除后,合同当事方还需要履行《紧急通知》继续履行的程序。
解除合同:适用于合同履行在根本上受到本次不可抗力事件较大影响的情形。与中止合同类似,解除合同也需要发送书面通知文件。
四、解除供应商合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合同当事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不承担违约责任不意味着不用向供应商承担任何费用,旅行社需要承担在不可抗力发生前供应商已经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五、关于不可抗力的适用。境外供应商(含我国澳门、香港、台湾地区)适用的法律不一样,适用何种法律,首先应当根据合同进行处理,如果合同约定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等条款的;或纠纷在境外处理但最终适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处理的,则适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处理,在此情形下,认定不可抗力没有法律障碍。
若合同对适用的法律约定不明,而争议最终在我国境内处理的,则依然可以争取且有较大的概率可以争取适用我国大陆法律处理,在此情形下,也会认定是不可抗力。
若合同约定不明,争议在我国境内处理,法庭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境外法律处理的;或争议在我国境内处理,合同明确约定了适用境外法律处理纠纷的;或纠纷在境外处理并适用境外法律的,则以相应的境外法律处理。在此情形下,也不必然就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为世界各国各地区虽然法律制度有所差异,但是基本的法律原理会存在一些共通之处,即使纠纷适用了境外法律规则处理,也不必悲观待之,依然存在可以争取的空间。
六、旅行社如何证明已向供应商支付了费用损失。
第一,供应商合同、付款流水、发票收据、酒店预订记录、机车船票(或者实际承运人开具的电子客票单)等书证或物证,尽量提供原件或原始凭证。
第二,微信、QQ、邮件往来等电子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以及其他与合同签署、履行、款项退还、通知取消及减损措施采取和执行等相关的确认、沟通记录,尽量提供原始载体,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供应商确认费用不可退还的,应当让供应商提供不可退还费用所对应的具体服务项目及相关证据。(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 范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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