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6:00:01来源:法律常识
我该仲裁哪一个单位?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问题:
山东省滨州市的用人单位,委托菏泽市派遣公司交工伤保险。现在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都不愿支付,相互推诿。请问陈律,我该仲裁哪一个单位?
本工伤咨询者来自110法律咨询网一对一留言给我的咨询。
陈剑峰律师回复:
山东省滨州市的这位工伤咨询者:
您 好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您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之后,才有的一笔工伤待遇。
如果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都不愿支付您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话,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将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因为他们两家要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备注一:本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只有在劳动者的损害是用工单位导致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第438篇原创工伤文章,陈律所有工伤原创文均可百度搜索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