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7:58:07来源:法律常识
出资款是公司在成立后顺利运行的“物”的基础。股东应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不仅是股东的约定义务,也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因财产来源-尤其是货币财产来源-具有难以识别性,在实务中,会经常出现以非法获取财产出资入股的情形。对于以非法获取的财产入股后取得股东资格的效力认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立法和司法机关也展现出前后不同的两种倾向。
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关于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光先股东资格确认和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9〕民监他字第6号),根据该《答复》意见:“鉴于姜光先在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4万元出资系挪用改制前的国有企业资金的犯罪行为且已被判处刑罚,其14万元出资款已全部被没收追缴……即认定姜光先股东资格无效。”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可以看出,对以非法获取的财产入股取得的股东资格,最高院的意见是认定为无效。
但根据2011年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随之改变了裁判指导倾向,转而倾向于认定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以财产来源为判断标准。
本文试针对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03号裁定书所载案例予以说明。
【裁判要旨】
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出资是否导致出资无效的问题,由于货币是种类物,货币占有人推定为货币所有人,因此货币出资投入公司后,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即对该笔货币出资享有所有权,出资相应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财产,故出资资金来源非法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亦不影响出资人据此取得的初始股东资格。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27日,李GZ、马HQ、蔡HM、殳WM、张Z、赵XY、黄S、邹XZ、周LH、缪CW、李AP、尚J等12人达成《香港****公司合作章程》,章程载明:1、根据各位股东友好商谈和实地项目考察,一致确认同意对江苏省**县中医院进行个人行为的项目投资;2、合作的法律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和解决方法;3、董事向董事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董事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董事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董事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4、如在注册公司时,必须要使用当地工商部门统一的章程时,仅作为注册使用,不代表真正合作意图;如今后合作存在法律纠纷,以本章程为依据和标准,对外承担法律解释。2004年6月18日,第三人***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张Z任董事长。***公司股东李GZ、马HQ、蔡HM、殳WM均确认***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系在内地进行投资,日常管理均在内地进行,公司主要营业地在内地。
2009年7月25日,马HQ与姜WS签署协议,约定马HQ持有的***公司股份150万元,愿意以270万元的最低价格出售,由姜WS代为处理转让事宜,若姜WS不能成功转让,姜WS必须按270万元的价格购买。同日,马HQ向李GZ等人发出通知:“……现因合作不愉快,本人欲将持有的股份以三倍的价格全部对外转让,依据公司法规定你享有优先购买权,请你于8月5日内以此价格与本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逾期视为你放弃优先购买权,本人将对外转让。”庭审中,李GZ、马HQ对于马HQ持有***公司股权的数量和比例均有争议,但双方确认马HQ通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通知的售价为150万元的三倍即450万元。2009年8月25日,马HQ与姜WS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马HQ将***公司的150万元出资股份转让给姜WS,转让价格为450万元。姜WS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28日,姜WS通过****有限公司账户向马HQ汇款75万元,向殳WM汇款50万元,向蔡HM妻子汇款75万元;2009年10月至12月,姜WS的公司账户又向马HQ的公司账户(上海****服务有限公司)合计汇款1000万元。上述1200万元汇款,分别为马HQ450万元,蔡HM450万元,殳WM300万元。马HQ当庭陈述收到了股权转让款450万元。李GZ陈述其愿意以270万元的价格购买马HQ的股份,不会以450万元购买。
2011年6月24日,马HQ在公安讯问笔录中陈述:“2009年7月份,我、蔡HM、殳WM三人股份转让,都是我们三人一起和姜WS谈的……最终转让价格是1:1.8成交,也就是我的150万股,姜WS付270万元……关于对公司其他股东怎么讲这个转让价格,我、蔡HM、殳WM三人的意见是1:2到1:2.5之间,姜WS说要填就填1:3,后来就按照姜WS说的1:3的价格……(2009年)7月26日我将股份转让通知书通过邮局寄给其他股东,其中包括李GZ……我、蔡HM、殳WM三人跟姜WS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有2份,是阴阳合同,实际是履行的1:1.8价格的合同,对外公布的是1:3的合同……协议签好之后一个星期,姜WS将75万打到我农行的银行卡上,同时汇给蔡HM75万,汇给殳WM50万。余款是2009年9月初,姜WS汇到我在上海的**公司账上,总共付给我们三人720万……2009年11月份,我、蔡HM、殳WM三人跟姜WS在上海商量,为了姜WS跟李GZ在香港股权诉讼的事情,也是为了应付公安机关调查,我们把股份转让的付款按照1:3价格做的账。”
2011年6月21日,蔡HM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但我实际多收了姜WS180万元,马HQ多收了姜WS180万元,殳WM多收了姜WS120万元,我们三人合计多收了姜WS480万元,这样做是为了按1:3的比例将股权转让给姜WS……这是用我们公司320万元和***公司的160万元的钱转了一圈后又各自回来了。”
2011年6月27日,姜WS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我实际是按股权1:1.8的比例受让了马HQ的股份,转让款是270万元……”。
李GZ以姜WS与马HQ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姜WS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江苏省**县人民检察院*检诉刑不诉(2009)2号《不起诉决定书》作为抗辩。该决定书认定李GZ在担任**县中医院院长期间,挪用本单位资金作为合作经营**县中医院的出资款。姜WS据此认为,李GZ挪用本单位资金作为出资款,系非法出资的股东,不应认定其股东资格。
【案件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苏商外终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申字第1703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观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WS关于李GZ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江苏省**县人民检察院*检诉刑不诉(2009)2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李GZ在担任**县中医院院长期间,挪用本单位资金作为合作经营**县中医院的出资款。姜WS据此认为,李GZ挪用本单位资金作为出资款,系非法出资的股东,不应认定其股东资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江苏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GZ有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节,但对李GZ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据此李GZ尚未被确定有罪。截止目前为止,李GZ仍然是新世纪公司的合法股东,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姜WS关于李GZ系非法出资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出资是否导致出资无效的问题,由于货币是种类物,货币占有人推定为货币所有人,因此货币出资投入公司后,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即对该笔货币出资享有所有权,出资相应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财产,故出资资金来源非法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亦不影响出资人据此取得的初始股东资格。对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出资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处罚该违法犯罪行为,并有权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即追缴出资人已经取得的股权,剥夺其股东资格。本案中,根据江苏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因李GZ具有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等情节,决定对李GZ不起诉,故司法机关最终并未对李GZ利用涉案资金取得的股权予以处置及追缴。因此,李GZ仍然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并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姜WS、殳WM关于李GZ因股东资格无效而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律师简历】
曹俊峰律师,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院,中级律师。自2010年起在郑州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十余年的律师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
执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合同纠纷、再审与执行、刑事辩护。
服务客户(部分):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晟道置业有限公司、荥阳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苑顺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苑全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嘉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赊店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港区管委会与河南省财政厅共同投资设立的注册资金为500亿的大型国有企业)等。
团队成员亦分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院校,部分成员拥有法学博士学位、学历,团队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