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8:04:34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蒋某在河南省xx县xxx街道办事处马油坊村西李庄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156.48平方米。xx县相关部门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xx县相关部门关于对xxx街道办事处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xx县xxx街道马油坊村东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对xxx街道办事处马油坊村东李庄、西李庄、宋庄、王庄、朱老庄、闫湖村杨庄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并安置补偿。
后蒋某认为xx县相关部门对其案涉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便先后向河南省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均被撤销且其征拆行为也被确认违法。xx县相关部门并未就此停止对蒋某宅基地及房屋实施征收,后蒋某宅基地被强制征收。蒋某于2019年8月27日向xx县相关部门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依法对其进行补偿安置。11月27日,xx县相关部门作出《拆迁安置补偿决定》。
蒋某认为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于法无据,有失公平,且未履行征收补偿法定程序,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拆迁安置补偿决定》。后经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撤销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拆迁安置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拆迁安置补偿决定》载明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蒋某相应拆迁补偿款。而《征收补偿方案》已被河南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故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拆迁安置补偿决定》已不存在合法的前提和基础,予以撤销。故蒋某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收集好证据,以免遇到征收不合法、补偿不合理,却因无证据而丧失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