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8:22:25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经常看电视剧发现,古时候判断是否存在相应事实的时候往往通过书面的材料加以判断从而得出最终的结论,得出的结论正确与否不在于审查的范畴之内,只要这个字据是被指控方所书写的或者出自被指控方,那就毫无疑问事实就是这样的。所以往往是有冤无处申,作恶者逍遥法外,因为没有任何其他材料对其真实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必须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才会获得法官的信任。即便是这样,仍然存在许多只有一页纸的证据,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很多事实都是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所以这就给虚假诉讼留足了可乘之机。
作为律师,怎么判断有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教你如何辨别。对于虚假诉讼,具体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一)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五)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七)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所以作为律师经常需要警惕当事人的言辞和行为,避免掉入当事人的陷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