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10:33:2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海南特区报
2017年8月,临高七旬老人杨杰因孙子被掐脖子,为保护孙子生命安全,用钩刀砍伤掐人的男子杨明。事发近三年后的2020年5月,临高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一审、二审,杨杰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如今,杨杰已经出狱,他开始为自己申诉。
1 8岁孙子被人脖子,老人砍伤对方
2017年8月31日下午2时许,家住临高县得位村的七旬老人杨杰和老伴苏阿婆正在家中干活,其8岁的孙子小兵和孙女正在屋内玩耍。“咚”,屋顶上突然传来一阵响声,打破了杨家原本的宁静。起初,苏阿婆以为有鸡跳上了自家的瓦房,便和孙子一起到门口查看情况。祖孙俩看到,同村的村民杨明正拿着石头往自家的屋顶扔去。“你干吗砸我家房屋?”苏阿婆看到后,立即呵斥杨明,之后便走进屋子叫老伴帮忙。
苏阿婆回忆,当时杨明旁边站着近9岁的女儿小丽。当她回屋内找杨杰后,就听到小丽哭着在门口喊:“快点出来,我爸爸追着小兵往前面跑了。”话音刚落,她便看到老伴拿着钩刀追出门了。
杨树指认被砸的房顶
“当时听到杨明追孙子跑时,我脑子都是蒙的,随手就拿起家门口的钩刀冲出去了,一心只想着赶紧救孙子。”杨杰表示,他出门后,找了一会才在距离家门口不到200米处,发现杨明正用手掐着孙子的脖子。孙子当时眼含泪水,无法发出声音。杨杰立即呵斥杨明,要求他放开孙子。但杨明不但没有松手,反而说了一句“我不放,我要掐死他。”听到这句话,杨杰慌了,赶紧持刀向杨明腿部砍去。杨明被砍后放开了小兵,随后小兵跑回了家。“对方被砍后,还试图用手抓我的眼睛,我出于防卫心理,才又砍了他一刀。”杨杰介绍,自己一共砍了杨明3刀,当时对方被砍后跪了下来,身上流着血,之后他拿着刀回到家中。事后,杨明被送进医院。
杨树指认案发地点
“我一直认为,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杨杰儿子介绍,案发10余日后,即2017年9月12日,杨杰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因年龄超过70岁不执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他们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事发两年后的2019年7月,杨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临高县检察院经审查不批准逮捕,随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临高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 二审法院判决,老人获刑8个月
二审法院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杰与被害人杨明曾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2017年8月31日14时许,杨明酒后骑车载女儿小丽来到杨杰家附近时,停车捡起石头打砸杨杰家厨房。杨杰孙子小兵出门查看,杨明拿着石头追赶小兵。杨杰闻讯后持钩刀追出门找杨明,杨杰追至其家门口附近一小竹林处时,看到杨明正用手掐着小兵的脖子。杨杰叫杨明松手,但杨明不肯松开手,杨杰便持刀上前砍杨明,杨明被砍了一刀后就放开小兵,杨杰再砍杨明几刀后,杨明就倒在地上。杨明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杨明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杨树指认案发地点
另查明,2017年8月31日杨明被砍伤后,先被送到临高县人民医院急救治疗,当天转送海南省人民医院治疗,支付海南省人民医院医疗费63313.44元,支付临高县人民医院医疗费3121.4元,临高县临城华侨医院门诊治疗费7936.2元。出院医嘱杨明术后半年左上肢及右下肢禁止重体力活动或剧烈运动。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明共计人民币57072.98元。
小兵的验伤报告
后杨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杨杰砍击杨明的第一刀具有防卫性质,但第一刀后杨明就放开了男童,危险解除,此后的几刀,系出于泄愤目的,不属于正当防卫。鉴于本案双方冲突系被害人杨明引发,且杨杰已是古稀之人,因护孙心切,临时起意进而伤害别人,属于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偏重,故判处杨杰有期徒刑8个月。
3 老人坚称无罪,想为自己申诉
5月17日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杨杰家中采访。此时杨杰刚出狱回家不久,坚称无罪的他想为自己申诉。杨杰表示,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杨明酒后上门滋事,先是用石头打砸我的房屋,又拿石头追赶孙子,掐孙子的脖子,种种行为已经对孙子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我迫不得已只能用刀砍他。”
杨杰介绍,案发时杨明近40岁,是壮年,还喝了酒,而自己已经70岁,再加上孙子仅有8岁,力量对比悬殊。“我要是真想伤害他,就不会只砍他的手脚了,我主要是为了制止杨明的行为,让他放开孙子。”
杨树的家
杨杰儿子表示,父亲刑满释放回来后,饭吃不好,觉也睡不好,人憔悴了不少。“我们一直认为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最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没想到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对他来说打击不小。”
记者联系了该起案件的受害人杨明,其表示事情的经过与检察院、法院的认定事实一致,自己不会再多说,而当时杨杰对他的伤害,至今仍未完全恢复,影响了生活。他认为杨杰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相信法院判决,该怎么判刑就怎么判刑,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
律师说法
海南某律师事务所黄律师则认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杰看到杨明双手掐着孙子的脖子时,要求杨明放手,杨明不肯放手,杨杰上前砍击了杨明的第一刀。此时,杨杰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实施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黄律师认为,在杨明被砍第一刀后就放开了男童,男童跑回家,危险已经解除,但杨杰仍持刀继续砍击杨明,主观上已经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侵害后果,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意图,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紧迫程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