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11:53:4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某建筑劳务公司(下称“公司”)承包了成都市高新区某房屋建筑劳务工作,张某清受熟人介绍受雇在该工地从事钢筋工工种。2020年12月,张某清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并住院治疗,公司为其进行了工伤认定并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公司与张某清协商赔偿事宜期间,张某清委托律师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和由公司承担其因遭受工伤赔偿金共计340923.44元。
某建筑劳务公司收到开庭通知后,委托了上同周川律师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庭审等工作,周律师在该案开庭前向案发工地了解情况、向总承包单位和社保机构调查张某清是否参加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必要的调查取证并在开庭时依据双方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2022年2月15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当向张某清支付各项赔偿费用28万余元,驳回了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随即,某公司听取律师建议以事实不清,赔偿项目、金额计算错误为由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积极协商总承包方启动为张某清办理工伤保险的报销手续。法院先后组织两次庭前会议、两次开庭,最终判决公司仅需向张某清支付各项赔偿金41000余元,为公司止损高达30万元。
律师提示:1、严把入口关,对不符合技术和身体条件的人不予雇佣;2、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同时加强安全措施保障;3、建筑公司、建筑劳务公司及时为新进务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4、因受伤工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公司要在工人受伤后三十天内主动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