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11:59:34来源:法律常识
相关问题汇总:
买到二手事故车咋办?
买到二手事故车咋办?法官以案释法教你来维权
买到二手事故车没有合同怎么办?-
购买二手车,买到事故车怎么办?该如何维权?
买二手车是事故车怎么办能退吗?
买二手车发现是事故车后有好办法吗?二手车退一赔三的前提?
案例释法:买到泡水车主张三倍赔偿
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2.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208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624000元;4.原告向被告返还涉案车辆,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富红鹏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本案中,富红鹏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公司,对出售车辆的状况应当进行核实并如实告知买受人,况且该车在4S店维保记录明确显示曾进行过“发动机排水”,但富红鹏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将车辆曾经发生涉水事故的事实明确告知,并且在第一份协议书上明确承诺“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无涉水”,导致崔国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车辆。富红鹏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关于“车辆出险经过仅系报案人陈述,无法显示系涉水险还是车损险定损”的辩称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富红鹏公司辩称崔国军撤销权已消灭的答辩意见,因原告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现富红鹏公司主张崔国军对车辆在2018年11月进行过VHC健康检查,故认为崔国军在当时应当对车辆状况有了全面的了解,该意见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富红鹏公司辩称的车辆不影响使用、不同意退车等答辩意见,均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崔国军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协议被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然崔国军主张将车辆退还富红鹏公司,但鉴于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规定,涉案车辆已过户至崔国军名下,如果返还车辆,双方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过户手续的准确时间目前无法确定,因此车辆不予返还。故崔国军要求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崔国军主张的赔偿金,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崔国军与北京富红鹏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
二、北京富红鹏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崔国军赔偿金624000元;
三、驳回崔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0元,由北京富红鹏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释法:买到事故车主张三倍赔偿 二审裁判
争议焦点:1.涉案车辆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辆,南宁市一品汽车服务部在出卖该车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购车款三倍赔偿的责任;2.班淑慧的诉请是否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其主张的撤销权是否已经丧失。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车辆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辆,南宁市一品汽车服务部在出卖该车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购车款三倍赔偿的责任的问题。南宁市一品汽车服务部主张涉案车辆不属于重大事故车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不真实、不客观。该鉴定报告书系一审法院根据南宁市一品汽车服务部的申请委托南宁嘉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后作出的报告。经鉴定,南宁嘉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得出涉案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为五级,等级描述为事故车的鉴定结论,并特别说明了进口车辆经过大修以后,不仅难以恢复原始技术状况,往往存在一定质量缺陷,而且有扩大故障的可能性。南宁嘉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根据4S店的维修记录以及车辆状况对涉案车辆进行专业的分析判断后,使用专业术语作出的鉴定报告,是专业且客观中立的,南宁市一品汽车服务部在一审中亦未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故一审判决采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至于南宁市一品汽车服务部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南宁市一品汽车服务部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自己出售的商品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如实的告知消费者,南宁市一品汽车服务部在涉案合同中用手写体标注“保证车辆没有重大事故等”,说明其对车辆有十分的把握,足以让班淑慧产生信任的心理,认为南宁市一品汽车服务部出售的车辆是没有安全隐患的,正是因为南宁市一品汽车服务部的承诺,误导了班淑慧,使得其大胆放心购买,因此,南宁市一品汽车服务部主张其在主观上不构成欺诈,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南宁市一品汽车服务部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购车款的责任。
汽车属于特殊的商品类型,只有特定的专业人士才能检测出汽车的产品性能如何,且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对商品进行鉴定甄别,故本案撤销权的起始时间应当从班淑慧于2018年1月22日知道涉案车辆存在重大事故之日起计算,班淑慧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18年2月2日,其诉请没有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法律依据: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是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希望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
2、是经营者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欺诈行为。如“最低价”、“甩卖价”、包退包换等。
3、是消费者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中,购买了含有虚假成分的商品或服务。
我是刑天律师,关注民商事法律纠纷,分享社会热点大案。信法律,问刑天。
刑天法务:真的懂法律,方案能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