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13:38:1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康明伟律师
来源: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法岸线
大宗商品交易的体量大、资金占比高,在大宗商品购销过程中稍有不慎,便会导致购销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偏离,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企业对交易潜在风险不得不在缔约前便开始进行超前防控,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降低风险、规避风险、分担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实现风险最小化。
- 01 - 筛查交易相对方的主体资格
第一,对交易相对方的证照、资质进行查验。通过检索软件或者前往行政审批部门调取交易相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审查相对方是否持有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该证照是否正常进行年检、在订立合同时交易相对方是否已经超过法定经营期限。
第二,查验交易相对方是否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及资质等级是否符合交易需求。对于煤炭等一些大宗商品交易,需要审查交易相对方是否具备煤炭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对此应当审查交易相对方的资质证书,确定资质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避免合同存在效力问题。
第三,详细查验交易相对方法定登记的企业名称。交易相对方名称的一字之差,可能导致合同主体的变更,或者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本人在办理大宗商品交易诉讼案件过程中便曾经遇到此类事件,合同一方的法定登记名称为“北京**有限公司.”,但与之交易的相对方在缔约及诉讼过程中均没有对该公司的法定名称进行严格审查,出现纠纷后交易相对方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列明的该公司名称为“北京**有限公司”,而非“北京**有限公司.”,导致法院做出的保全查封措施无效,已经冻结的资金被依法解封、转移,正是由于一“点”之差,最终造成了守约方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四,落实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人的身份。对相关人员身份问题的审查,涉及到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签字的效力问题,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资金托盘的担保问题,以及损失是否能够得到实际追偿的问题。
除以上内容之外,大宗商品交易企业在缔约前还应当对交易相对方的组织架构、经营场所、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审查,确保对交易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全面筛查。
- 02 - 现场实地考察,全面查验
大宗商品交易缔约前,应当组建考察团对交易相对方进行实地考察,这种考察并非是走马观花式的考察,进行的表面化考察,而是需要对交易相对方进行全面、严格的查验。例如:
1.交易相对方的各类证照、资质;
2.交易相对方的债权、债务状况;
3.前往工商、审批等部门,核实交易相对方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
4.前往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交易相对方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情况;
5.前往税务部门,核实交易相对方是否存在税务违规、违法的情况;
6.前往环保部门,核实交易相对方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的情况。
另外,为了避免考察流于形式,建议考察团由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等专业人员组成,科学分工,全面查验。
- 03 - 评估交易相对方的履约能力
第一,甄别交易相对方是否真实具备资金实力。任何交易的最终目的均是赚取利润,大宗商品交易同样如此,但大宗商品交易涉及的体量大、资金占比高,稍有不慎所造成的损失同样是巨大的。因此,需要交易相对方具备充裕的资金实力,否则不仅影响交易安全的稳定性,日后一旦出现损失也能够得到有效追偿。
对此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针对交易相对方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以及交易相对方是否存在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第二,考察交易相对方是否具备强大的生产(供货)能力。如前所述,大宗商品交易的货物体量大,诸如洗煤厂、铁选厂等供货商必须具备强大的生产(供货)能力,否则一旦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停产、无法供货的情况,与之交易的相对方必将面临损失。
对此需要审查交易相对方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
- 04 - 写在最后
经济交易本就是牵一发动全身的活动,而大宗商品交易更受到国际国内政治与经济的影响。当下,国际局势的动荡以及国内房地产市场低迷,让建材市场陷入低迷,直接导致诸如钢铁等建材需求不足,同时又导致煤炭等资源市场需求降低,如此便造成大宗商品市场整体行情不稳定,不具备充裕的资金实力、供货能力的大宗商品交易企业必将频频出现违约状况。
对此,大宗商品交易企业必须在缔约前进行科学、完备的风险防控工作,才能为之后的交易夯实基础,保证企业面临任何突发情况时均能完美应对,确保交易安全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