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15:44:00来源:法律常识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中的婚内财产协议运用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11-4结案)
建邺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债务、感情问题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19年11月4日
南京建邺区法院-家事庭宋玲法官
案件结果:
1、判决双方离婚。
2、车辆归我方一人所有,不支付对方折价款
3、对方支付我方20万元财产折价款(隐匿财产部分)
4、对方主张我方转移财产部分全部不成立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婚后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第二、双方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问题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认真论证婚内财产约定的有效性、适用性
6、律师集中论证对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我方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
关于被告主张我方转移147万的法律解决方案:
1、我方提供证据证明了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2018年5月)
2、婚内财产约定直至2018年5月双方各人所持有的存款类财产归各人所有
3、我方论证了对方例数147万的转账部分包括了婚前和婚后转账,其中单向统计数据不具备司法实践的裁判意义
4、既然婚内财产约定已经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再统计2018年5月之前的部分则毫无意义。
本案插曲
本案离婚案还有一套房屋在建邺(价值较大),由于对方父母另案起诉我方,故最终该套房屋因其父母起诉的原因导致在离婚案件中无法一并分割处理。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愿望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在结婚以后,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时未能有效沟通,以致影响夫妻关系和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祓告离婚,被告应诉后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关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涉案房屋即位于本市建邺区室的房屋产权尚存在争议,目前正在诉讼中,故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关于车牌号为苏A一辆,因双方在((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明确约定归原告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双方的存款及140万元的债权,被告转账的140万元、原告转账的34万余元以及对案外人C享有的140万元债权均在协议签订前完成,故根据婚内协议的约定,前述转账在各人名下的归各自所有,140万元债权归被告所有。关于原告提出的在协议签订后,被告存在多笔大额支出,要求分割该笔款项的主张,被告抗辩其均用于偿还贷款,经查,被告确实存在还贷的情况,但是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具体数额,扣除基本的生活开销,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分割款20万元。原被告双方关于分割其他财产的主张,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车牌号为苏A的轿车一辆归原告A所有;
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A存款20万元:
四、对案外人C享有的140万元债权归被告B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50元,由原告A承担1940元,被告B承担7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5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二O-九年十一月四日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