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05:58:05来源:法律常识
1.【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特征一:强制性】法律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2)【特征二:抗辩发生主义】我国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的效力采取抗辩权发生主义。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特征三:抗辩提出阶段】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诉讼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届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诉讼时效期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产生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这种抗辩权是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当事自主判断,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的,属于自动放弃相关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即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依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支配权,不受时效的时效的限制。另外,并非所有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是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的类型。
诉讼时效按照适用范围和时效时间长短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规定的统一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是基本法或特别法,就特别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在我国主要指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的时效,如根据民法典第594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
3.最长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0年即最长的诉讼时效,它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的不同在于起算时间不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规则是:
1.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以之日起计算,
2.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先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岁之日起计算。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具备条件】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出现法定时中止事由】。诉讼时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二是中止是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包括六个月前发生的但持续到六个月内的情况。
2)【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终止的法律后果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满六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是有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2)【中断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断: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本身说明权利人不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被打破,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延不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且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这是为了充分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