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17:55:47来源:法律常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该条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一般性的将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含在可赔范围内。按照完全赔偿原则,《公约》的损害赔偿以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被剥夺利益的市场价值或受损害方采取合理措施以达到合同适当履行状态的成本来衡量。前者用受损害方应得价值减去实际获得价值,后者的合理措施则是多种多样的,如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买方修理,则修理为合理措施,修理费为损害赔偿的金额。
在某些情况下,受损害方还会遭受附加损失,即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不履行带来的价值损失之外的损失,这部分损失依据完全赔偿原则也属于可赔范围。对于买方来说,附加损失可以包括储存或者保存迟延交付或者有瑕疵、买方预备返还的货物的费用,加上替代货物加速运输的费用,还可以包括确定货物是否与约定相符的合理附加费用。
此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与第三方交易的损失也是可以获赔的。例如买方违约造成卖方终止与其供应商的合同产生的损失,又如卖方交货不符,买方将其转售给第三方并需要向第三方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与直接、间接损失一样,与第三方交易的损失也需要具有可预见性和减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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