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20:06:5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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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判决从依法确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交付考察。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在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因此坚决不适用缓刑制度。
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危害社会。
罪犯是否对社会有危害性,除了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极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适用缓刑,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缓刑适用情形是“可以”适用而非“应当”适用。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并且同时具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或者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的,才“应当”适用缓刑。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实务中经常听到当事人家属请求律师为当事人“争取缓刑”,但是缓刑在法理上不存在“争取”的说法,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情况以上述适用条件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