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21:29:0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9月,安某因病住院接受治疗,办理了住院手续,医院通过口头及书面的方式告知安某在住院期间内不准外出,后安某本人签字确认后住院进行相关检查以及治疗。2018年9月29日,安某在未经医院同意时擅自外出,后医护人员发现安某外出后及时联系安某返回医院,然而在10月10日,安某又在未告知医院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于朋友相约游泳,后安某意外溺水身亡。于是安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认为医院未尽到合同义务,导致安某意外死亡,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后经法医审理认为,安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好友的陪同下擅自离开医院进行游泳,医院多次告知安某不得离开医院,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广东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安某入院接受治疗,医院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告知其住院时的注意事项,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然而安某在住院过程中,多次擅自离开医院,后在离开医院游泳时溺水身亡。而医院曾多次告知安某不离开医院,但安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好友的陪同下擅自离开医院,所以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与安某受到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在医院住院时,一定要谨遵医嘱,切记不可擅自离开医院,否则可能出现难以预料的危险,并且难以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