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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31 21:56:29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释法】房屋涨价,卖房人想毁约?NO,毁约还是继续履行,选择权在守约方

案情链接

【以案释法】房屋涨价,卖房人想毁约?NO,毁约还是继续履行,选择权在守约方

2021年1月1日,小陈通过中介与左某、诸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40万元。小陈当场支付10万元定金及25.2万元的购房首付款,双方约定于2021年3月下旬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尾款。

让双方都没想到的是,3月份开始,当地房价开始大幅上涨,到小陈与左某夫妇约定的过户时间,周边同等面积二手房已开价200万。不久,小陈就收到了左某悔约的信息,并开始拒接小陈的电话。多次找中介出面沟通无果后,小陈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左某、诸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合同条款中约定的7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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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办理此案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左某夫妇极力主张要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但小陈主张的70万元违约金过高。但小陈则认为,左某夫妇此时毁约明显是不诚信的行为,坚持要求履行合同,过户房屋。

法院在调解中向双方说明,本案中,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选择权在守约方。如果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出卖方就应该协助过户,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如果选择了解除合同,守约方要求的损失赔偿可以包括房屋涨值部分在内的可得利益。

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左某、诸某夫妇同意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小陈违约损失2万余元,小陈也在过户当天支付了剩余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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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讲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在涉及房屋产权过户等非金钱债务时,除因标的物不能履行或不适于履行等情形外,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选择权,在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违约方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等非金钱债务同时,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选择解除合同等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守约方可以按合同约定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约定的定金或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包括房屋增值等可以预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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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链接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来源:怀柔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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