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23:56:06来源:法律常识
专利法第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根据专利法37条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那么,专利申请人怎样答复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一、答复的方式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
(一)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专利申请缺乏创造性不认同的答复
审查员是怎么判断出没有创造性呢?《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了使用三步法:找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结合其他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等,判断用这个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这个技术问题是否是容易想到的;容易想到→没创造性,不容易想到→有创造性。
所以在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时,也需要针对性陈述:审查意见中找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客观;如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近似,公开了本发明最多技术特征等,依次判断;找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正确;区别技术特征对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准确;其他对比文件(现有技术)中有公开用该区别技术特征去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明示或者暗示吗?
(二)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专利申请缺乏创造性进行修改的答复
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的哪些部分得到,并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二、答复的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也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
三、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师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答复的递交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团队撰写整理,部分内容来自网络,著作权归原作者,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