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04:16:13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油菜花又开了 文章转自:民商裁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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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聊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子。
工程施工结束后,双方因为工程造价问题发生纠纷,承包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390万。
案件前前后后审了有一年多的时间,年前出了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春节放假前才开完了庭。
由于处理其他案件耽误了一点时间,所以一个星期前才开始写的判决书,这几天里几经修改,并且改了又改,校了又校,字斟句酌,最后连标点符号也没放过。
直到昨天8日晚上才把判决书的拟稿和正本的电子版排出来,落款日期写的都是9日,也就是今天。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前一天下班以后拟出的裁判文书稿,我都会把落款日期写在次日,并在第二天的工作时间提交签发审批流程和用印流程。
因为裁判文书加盖的电子印章显示有用印当天的日期,这么做,主要是为了让印章日期与裁判文书的落款日期一致。
一切准备停当之后,早就过了下班的时间了,只有等第二天签发了,趁着签发前的这个时间,我拿起电话分别给双方的代理律师打了过去。
我在电话里简明扼要地说了一下判决认定的工程款数额、工期延误天数、已付工程款的数额以及最终裁判结果的计算方法。
原告律师未置可否,只是说第二天给我回复,但直至现在判决书发出的时候,我也没收到原告律师的回复。
被告律师当时也没有说回不回复,但今天一早就给我打了电话。
放下电话,我撤回了即将提交签发的判决书,将原来准备判令被告偿还的工程款160万改成了174万。
重新提交了判决书的签发流程和用印流程后,已将判决书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分别发给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接了被告律师的一个电话就改变了判决的结果了呢?
这事还得从头说起。
这个案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比较奇葩,约定的价格形式是总价合同,但合同上既没有写明总价,也没有写明单价。
仅约定,签订合同后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审核,以发包人审核的价格作为签约合同价,最后再以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计的价格确定最终价格。
但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没有在开工前编制施工图预算,也没有报发包人审核。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陆陆续续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合计540万。
施工结束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要求发包人按工程总价860万结算工程尾款。
发包人审核后,只同意按工程总价670万结算,两者相差190万,差距过大。
因协商未果,承包人无奈只得提起诉讼。
诉讼中,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了审核,审核金额为710万,但承包人仍然不认可这个结果。
随后,承包人递交了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发包人提出异议,认为工程造价应当以第三方的审核结果为准,不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从合同上看,貌似工程造价确实是以第三方的审核结果为准,但这岂不是等于完全由发包人一方确定工程造价了嘛,所以就没有理会被告的异议,决定还是先鉴定了再说。
鉴定前,在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时,他们一致认为其中有一笔14万的款项之前已经签署过备忘录,没有争议。
既然如此,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对这一笔14万的款项不纳入委托鉴定的范围。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的时间比较长,卷宗材料又比较多,加上此前也没遇到过类似不纳入鉴定范围的情况。
所以,一开始在写判决书的时候就把这14万的茬口给搞疏忽掉了。
今天经过被告方律师的提醒才想起来有这个事,也就是说,工程总价应当是鉴定造价再加上这个14万。
所以就出现了在判决书签发之前,临时改变判决结果的情况。
暂且先不谈被告律师是不是应该提醒法官的问题——毕竟这个疏漏是有利于被告一方的。
现在我最想知道的是,原告方的律师接到电话以后在干嘛?
要知道,几乎不会有法官在判决之前就打电话给律师说,这个案子会怎么怎么判,因为法官是不需要和律师商量裁判结果的,除非……
你完全有理由质疑法官在判决前给律师打电话的目的,你也完全有理由怀疑法官意欲何为?
打电话这种事情,我之前也有打过,但都不是为了告知裁判结果,而是因为需要确认或核实某个问题。
像这次这样,直接了当的告知判决结果如何计算的情况,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因为将来不可能再有第二次的机会了
打电话的目的,我在电话里面也说了,让他们自己按照这个方式计算一下,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
但被告仍然坚持认为不需要鉴定工程造价,并且也不认同按照鉴定结论确定工程造价的处理方式。
我说,为什么要采纳鉴定结论,采纳的理由我会详细地写在本院认为里,这个问题你不用考虑,你就直接按我说的方法计算就行了。
对于原告方的律师我也是这样交待的,目的就是想在判决前让双方都能参与进来,防止发生不必要的差错。
其实之前我原本是想召集双方律师共同到我这里来当面核算的,但考虑到召集一下又要耽误几天的时间。
所以,在判决书拟好的当晚,为了能赶在第二天签发,只能便宜从事,就直接打了个电话过去。
在这里,我想和律师同行们透露一下,法官一般是不会轻易给律师打电话的,但凡打电话,必定是有很重要的事情,一定要重视,切记!切记!
当时不能回复的事情,也要记得在尽可能快的时间里回复,法官是没有耐心去等你很长时间的。
如果迟迟没有等到回复,法官就会想出这样或那样的法子给你艺术处理一下,但不管怎样,肯定是没有你的什么好。
还有就是,你没及时回复,法官就会觉得你对这个案子根本不上心,不负责任,比如这个案子就是这样,这么大的问题竟然是由被告方的律师提出来的,你让法官心里怎么想?
这么一次难得的机会,原告方的律师竟然无视,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难以理解。
现在再来聊聊作为对方的律师应不应该提醒法官的问题。
首先问一下,如果你是被告方的律师,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你会怎么做?
——请在评论区留言告诉我
如果我是被告方的律师,我觉得我也会主动提醒法官的,原因有三:
其一,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错误,即便我不说,对方律师也能发现。
其二,法官等于是直接告诉了我判决的结果,这是从来没有遇到过的事情,既然这么信得过我,瞒着不说,感觉良心上过不去。
其三,这个案件无论怎么判,被告方都是要上诉的,一审的疏忽到了二审也肯定会改过来,讨得一时的巧,并没有什么卵用。
——这仅仅是我个人的看法,不知道作为律师的你会怎么看?
最后,再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法官这样的操作,你觉得合适吗?
我个人认为,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需要区别对待。
本案是个建设工程的案子,在大的方向确定下来之后,判决结果无非就是写写算算的问题,不关乎其他。
甚至于法官还可以在庭上组织双方逐笔核算应付工程款多少,已付工程款多少,尚欠工程款多少。
并且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等等,也是完全可以按照法官确定的本金、起止日期、利率进行计算的——之前就发生过利息计算错误的情况。
但实际情况不允许法官在开庭的时候召集双方进行核算,因为法官首先需要通过草拟判决书对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进行定夺。
在事实没有确定,裁判理由没有形成之前,法官自己也不清楚需要计算什么,应该怎么计算。
只有在判决书基本成形之后,法官才能确切的知道,哪些问题是需要通过加减乘除来进行处理的。
既然如此,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计算错误,让双方律师参与一下,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至于为什么要计算这一项,而不计算那一项,判决书里写的都有,咱们可以先计算了再说,回头你自己再去看判决书去
说到底,法官不是神,法官也会有失误的时候,避免法官出现失误,律师也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