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07:29:08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语:“到案(抓获)经过”可直接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关联性,它是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侦查机关第一时间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也是所有证据中最为直接并相对更为客观的第一手材料,规范、客观、全面、细致的到案(抓获)经过,不仅直接关乎定案,而且对案件来源、立案时间、强制措施的运用等程序性事实,以及自首、坦白、悔罪等量刑情节都能起到重要证明作用。但很多案件的“到案(抓获)经过”材料制作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
下面我们对一份到案(抓获)经过进行分析
到案(抓获)经过
2014年2月28日凌晨4时许,我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大道金色港湾酒店酒水间一女子形迹可疑,怀疑是来盗窃的。
我所民警何某、赵某迅速赶到现场,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邓晓丽,并从其身上搜出硬壳中华香烟32包,软壳中华香烟7包。经犯罪嫌疑人邓晓丽协助,我所又将藏匿在黄岩区东平街285号门面内的犯罪嫌疑人尤勇抓获。在抓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无反抗、拒捕行为。
犯罪嫌疑人邓晓丽、尤勇对盗窃酒店香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单位(盖章)
办案民警:王某、李某
2020年5月27日
1、案件线索来源是“我所接群众报警称”,据此认定民警是根据群众报警去抓获犯罪嫌疑人
2、抓获时间是“2014年2月28日凌晨4时许”:据此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3、抓获地点是“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大道金色港湾酒店酒水间”,据此认定案件的管辖
4、执行抓获任务的侦查人员是“我所民警何某、赵某迅速赶到现场”,据此认定二人作为证人,证明抓获过程
5、抓获的具体过程是“在抓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无反抗、拒捕行为”,据此认定未构成新的犯罪。
6、起获的赃物、物证是“硬壳中华香烟32包,软壳中华香烟7包”,据此反驳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7、其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是“经邓晓丽协助,我所又将藏匿在黄岩区东平街285号门面内的犯罪嫌疑人尤勇抓获”,据此认定犯罪嫌疑人邓晓丽有立功表现。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