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1:41:24来源:法律常识
吉安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泰和分中心原主任周小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吉安市纪委市监委指定管辖,遂川县纪委县监委对吉安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泰和分中心原主任周小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周小东身为县级公路系统“一把手”,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高档烟酒;违规投资公路工程项目,获取大额利益;滥用公权力,靠路“吃”路,伙同他人与工程老板沆瀣一气,运作公路工程项目并收受巨额财物,想方设法让他人中标公路工程项目,收受干股分红数额特别巨大。
周小东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手、不收敛、不知止,性质恶劣,影响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泰和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泰和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周小东开除党籍处分;由吉安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周小东简历
周小东,男,汉族,1968年6月生,江西吉水人,大学学历,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8年8月至2001年3月,吉安公路分局峡江公路段、吉水公路段工作;
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吉安公路分局万安公路段副段长;
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吉安公路分局吉安市公路段副段长;
2003年2月至2004年4月,吉安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副局长;
2004年4月至2008年6月,吉安市公路局路桥工程局副局长;
2008年6月至2009年11月,吉安市公路局永新分局党支部书记;
2009年11月至2013年4月,吉安市公路局永新分局局长;
2013年4月至2021年5月,吉安市公路局吉安分局局长;
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吉安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泰和分中心主任。
吉安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新干分中心原主任舒小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吉安市纪委市监委指定管辖,遂川县纪委县监委对吉安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新干分中心原主任舒小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舒小林身为公路系统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高档烟酒;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跑官要官;胆大妄为,伙同他人与工程老板沆瀣一气,运作公路工程项目并收受巨额财物。
舒小林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新干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新干县委批准,决定给予舒小林开除党籍处分;由吉安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舒小林简历
舒小林,男,汉族,1969年8月生,江西南昌人,大学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年7月至2008年6月,吉安公路分局峡江公路段、吉安市公路局峡江分局工作;
2008年6月至2016年7月,吉安市公路局新干分局副局长;
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吉安市公路局新干分局党支部书记;
2017年4月至2021年5月,吉安市公路局新干分局局长;
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吉安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新干分中心主任。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袁剑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中共宜春市委批准,宜春市纪委市监委对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袁剑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袁剑波长期担任县级检察院“一把手”,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热衷于搞“小圈子”“小团伙”,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违背组织原则,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房产和股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权思想严重,贪图吃喝享乐,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检察长身份介入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获取巨额利益;丧失人民立场,把执法为民抛诸脑后,甘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不务正业,玩物丧志,身披“雅好”外衣,沉溺低级趣味,道德败坏,腐化堕落,以权猎色,以钱易色;对纪法不知敬畏,肆意践踏检察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牟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袁剑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畏、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宜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宜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袁剑波开除党籍处分;由宜春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袁剑波简历
袁剑波,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江西宜春人,在职大学学历,199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2月参加工作。
1979年12月至1983年11月,在部队服役;
1983年11月至1984年2月,待业;
1984年2月至1988年2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1988年2月至2002年9月,历任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科员级助检员、副科级助检员、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2002年9月至2003年1月,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检察长;
2003年1月至2007年2月,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07年2月至2011年9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11年9月至2016年6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正县级),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16年6月至2020年2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正县级);
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
2020年4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
2022年6月,被免去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职务。
江西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茨坪林场原副场长蔡福顺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吉安市纪委市监委指定管辖,井冈山市纪委市监委对江西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茨坪林场原副场长蔡福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蔡福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不务正业,违规投资办厂;以权谋私,无偿借用村组公款为其子购置小汽车,挪用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将公款借给他人并赚取利息;监守自盗,侵吞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
蔡福顺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井冈山管理局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蔡福顺开除党籍处分;经井冈山管理局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蔡福顺简历
蔡福顺,男,汉族,1963年7月生,高中文化,江西井冈山人,1981年10月参加工作,201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年10月至1984年12月,部队服役;
1984年12月至2003年4月,江西井冈山企业集团工作;
2003年4月至2006年5月,江西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茨坪林场工作;
2006年5月至2018年5月,江西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茨坪林场副场长;
2018年5月至2022年6月,江西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茨坪林场享受企业正职待遇。
来源:廉洁江西、庐陵清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