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3:12:09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了租赁合同的概念。
什么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但是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法律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民法典》724条规定了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一种情况是,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第二种形式,独立物权数有争议;
第三种情况是独立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租赁合同中有个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原则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原则。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这就是法律规定“默示”。
同时,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成都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我们要注意的是,租赁期限届满以后的相关事宜。
《民法典》第733条规定,承租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同时,第734条规定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没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期限呢,成为不定期的独立期限,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的权利!
这就是租赁合同的第三个原则:优先赁权原则!
但是请各位注意的是,优先租赁权的标的物必须是房屋,而不是其他的租赁物。#硬笔书法#每日一典#听音乐学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