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3:24:25来源:法律常识
记得下乡知青时,老乡家有退婚人,常请我们知青去裁判评理。其实本质上是帮着调解“分手费”的。
女方请我们去,目的是不退或少退交往期间男方花费的钱,而男方的目的自然也是希望尽可能多地要回花出去的钱。
当时农村对处对象有条不成文的规定,即谁提分手,谁就应该退还来往时产生的所有费用。
一般情况下,乡下退婚主要还是女方提出为多,故而许多男性在处对象时,基本都有一本“变天帐”,女方一旦提出分手,男方就会带人去女方要这“退婚账”。
给我记忆最深的是有一男子,其“变天帐”那可记得无所不及,从媒人约进茶馆的茶钱、烟钱,吃饭钱,到什么时候在女方帮做农活的工钱,包括与女孩玩耍的误工钱等等。
“变天帐”中所记录的时间、地点、见证人等等无一不全。
一般来讲,毁婚方都会照单付钱。
题主问:和女友拍拖,花了15427元,分手了,想要回一万元,合理吗?
综上所述,从我所知道的乡间退婚的民俗上讲,题主的要求应该是不过份,如果女友对其要求也无异议的话,这要回一万元应该是合理的。
但是,合理不定就合法,现今法治时代,如若女方不予认可,我们暂抛开乡间退婚的“潜规则”不讲,把此问题放在法律的角度上来理论,题主这想要回拍拖时所花的15427元中的一万元,从法律的角度又该怎么看?
律师观点: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
从法律角度来解析此事,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最后,对题主提出:和女友拍拖,花了15427元,分手了,想要回一万元,合理吗?
我的回答是:想要回一万元的想法是合理但或许不合法。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