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7:45:08来源:法律常识
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罚款饱受争议与诟病,核心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无权设定罚款以及违法约定违约金。
而支持的一方则认为应当考虑部分用人单位所在的行业性质,鉴于劳动者违规确实会导致用人单位损失,设定罚款可以用来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然而,实践中更多的地方开始向前述观点说「不」,深圳可以说原先是这个观点的拥护者,这次在立法上索性把该款规定删除,预示着用人单位在管理上应当更注重科学管理,而不能再以小作坊的方式经营,以鞭策企业成长。
不妨来看一下深圳对于企业罚款权的变迁过程,可以说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地方上有明文规定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处罚的情形,深圳是一个典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9月24日批准)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此外,于2008 年 9 月 23 日批准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该条例经过多次修改仍维持上述规定,最近一次修订系2019年4月24日。而且从该文件本身的内容和立法目的来看,经济处分的设置被视为一种和谐用工的方式。
然而经过本次修订后,新版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完全删除了该款规定,并且对扣减工资在程序上做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7月2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项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