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3:42:29来源:法律常识
“异地客户拖欠货款,可否在公司所在地打官司?”
简单的法律咨询,实际涉及的是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呢?
01合同履行地的司法实践认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由于直接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变得异常复杂。
最高院针对合同履行地认定问题作出各种司法解释或复函。《关于国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批复》(失效)、《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失效)、《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现行有效)等等,各地法院实践认定更是混乱异常。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采用了《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结束了司法实践中合同履行地认定混乱的现象。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
02交货地点不能当然视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能当然视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而“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买卖合同系双务合同,与合同履行密切联系的还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不应当然的以交货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
03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履行地的确定遵循“特征履行地”为主,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断原则,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并结合实体法内容加以确定。民事诉讼中的“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涉实体义务的履行地点,并非诉讼请求中给付金钱所对应的履行地点。
案涉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异地运输问题,公司在所在地交由承运人运输时履行义务已完成。卖方供货的履行地点,最能反映买卖合同特征,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公司可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追讨货款的诉讼。
04 合同管辖约定不可少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统一了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认定。但是,因为管辖权争议,而导致诉讼程序无谓拖延,在各地法院也仍然时有发生。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对管辖权法院进行明确的约定: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简单一句话,避免不必要的管辖权争议。
别让权利沉睡,打赢你的官司。
参考资料: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法典》(2021.1.1日实施)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合同法》(1999.10.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