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6:30:03来源:法律常识
在大额借贷关系中帮人做担保,要承担的风险之大,想必大家都有概念。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柳文龙律师日前就代理了一桩此类案件,借款人张某欠30万元不还玩消失,担保人邢某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偿还3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好在柳文龙律师明晰法律,有理有据的分辨了当事人邢某的担保责任性质,成功帮助邢某摆脱代为还钱的义务,避免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借款人张某是邢某的客户,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本案原告辛某借款40万元,邢某是其担保人。
2019年9月18日,原告辛某通过建设银行向张某转账40万元,随后张某出具收条,确认款项到账。
后,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
乙方张某于2019年9月19日向甲方辛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款周期为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3月19日;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还款方式:乙方张某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每月最晚不超过19日,向甲方辛某支付利息12000元,2020年3月19日为尾款,乙方张某需向甲方辛某偿还本息412000元;
如甲方辛某需要提前还款,应与乙方提前30天进行协商,以协商结果为准,如协商不成,则按照《协议》前述内容,乙方最晚于2020年3月19日偿还甲方欠款;
为保证上述内容真实有效,追加张某哥哥张某冬和邢某作为担保人,担保内容,担保人认可上述协议内容,并为乙方作担保,如乙方未及时偿还甲方借款,担保人负连带责任,负责赔偿乙方因违约引起的借款纠纷,最多赔偿甲方本息472000元。
为保证《借款协议》效力,其中还规定两位担保人分别出具车辆、房产作为抵押物。
内容确定后,借款人张某和担保人邢某分别在协议上摁了手印。
在接下来的半年里,邢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11月20日、12月20日、2020年1月20日、2月21日、3月28日向债权人辛某偿还了12000元,后又于2020年4月24日偿还10500元,共计82500元。
另外经过辛某的催讨,张某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4月9日分别还款5万元,之后张某、邢某均未再还款。
本次辛某起诉,便是要求张某偿还剩余的3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鉴于张某消失找不到人,因此向担保人邢某主张偿还相应款项。
邢某为避免自己遭受几十万元经济损失,委托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为他进行代理,律所指派了柳文龙律师作为邢某的代理律师。
信凯律所的柳文龙律师作为担保人邢某的代理律师,当庭给出以下代理意见:
1、《借款协议》中约定的保证人有两位,邢某只需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
2、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采取何种保证方式,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其构成一般保证,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本案《借款协议》未约定保证期间,且债务履行期于2020年3月19日届满,债权人辛某在此后6个月时间内未有向借款人张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案立案时间已为2021年1月13日,远超6个月期限,因此邢某的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他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2、借款人张某已偿还10万元,且邢某已代为偿还82500元,剩余未还本金应为205500元。
3、即使认定邢某代为偿还的82500元为利息,其数额也已超过了年利率15.4%的法定标准,超出部分应当用以偿还本金,经计算,剩余本金为250779元。
综上,邢某不应当承担任何保证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对柳文龙律师的第二条代理意见予以采纳,判决驳回债权人辛某对担保人邢某的诉讼请求。
至此,邢某不必再担心自己要为他人的借款承担3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他对柳文龙律师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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