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6:51:2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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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0年5月2日上午,秋兰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地面泥泞湿滑而摔倒受伤。秋兰受伤后被送到济南某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膝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积液以及多发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定,秋兰构成十级伤残。秋兰遂将施工单位、市政管理单位等诉至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从A公司工地驶出的车辆由于密封不严,不断有淤泥遗撒到路面,后进行洒水清理亦未清理干净,导致路面泥泞,造成秋兰在骑行过程中滑倒摔伤。因此,遗撒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A公司作为遗撒的行为人系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环卫公司在清理的过程中路面依然泥泞,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且在施工单位长期拉运渣土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对其遗撒行为未尽到完全的环保监管及道路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秋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路况较差的情况下,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于自己的摔伤亦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实际情况,法院认定A公司、街道办事处及秋兰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20%、20%,并依据该赔偿比例做出判决。
法律解读
因在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妨害通行,造成他人损害应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就有规定。
但是,在该法实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共道路管理人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这些在《侵权责任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致使相关法律争议长期存在,不利于法律的公正实施。
鉴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规定在肯定了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类型,即对他们采取“过错推定”责任:
一方面,只要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实施了堆放、倾倒、遗撒的行为,即应认定为有过错,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降低了出现此类事故时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又督促了公共道路管理人及时履行管理职责,在其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相关义务的情况下,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
《民法典》条文所规定的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影响了他人对公共道路正常、合理的使用,在实践中,这类妨碍通行物不一定是我们常见的泥泞、油污、水渍、路障,在公共道路上晾晒粮食亦有可能触犯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在您使用公共道路时,要按照道路的用途合理使用,不随意在道路上晾晒或者堆积物品;在道路旁卸货需要占用道路时,也应做好警示标志。另外,在驾驶运输沙土、油料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车辆时,要严格密封车厢,防止车内物品掉落;若不慎掉落相关物品后,应及时报告路政部门或公安部门等,以便造成他人受伤。
作为道路养护部门,也应积极落实道路养护和巡查工作,根据道路的路况及车流量制定更为详尽的道路养护、保洁和巡查制度。在工作中,形成台账记录,准确记录工作的时间频率、工作内容,有条件的还应辅以照片和视频记录。
在相关工作中如果发现有行为人违反规定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时,应第一时间制止或清理,若暂时无法及时清理的,也应及时采取警示、防护等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