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6:55:13来源:法律常识
套路贷是今年来很受关注的犯罪行为,在 2019年4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简称两高两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的套路贷的定义、认定、处罚以及管辖等问题。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这是官方给套路贷下的定义,根据该定义可知,套路贷并不是具体的某个犯罪,而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在这里我们下面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常见的套路贷手法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利用零利息、秒下款、大额贷款等吸引被害人借款,让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 款协议。
(2)阴阳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让借款人同意签订合同,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借款人放款,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有的放款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的现金拍照留存,然后收回部分欠款,有些甚至是全部收回。
(3)逾期还款——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及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使用相应的手段向被害人或者其关系人索取非法债务。
(6)在借款人还不起的情况下,采用暴力催收的方式干扰借款人及亲属正常生活,甚至以虚假材料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权益,向借款人施压。
非法放贷是否属于套路贷?
“套路贷”犯罪案件必须要和高利贷行为进行区分,不要将普通的高利贷案件与“套路贷”犯罪案件混为一谈,如果是普通的高利贷,却被错误认定为“套路贷”,那必须严格区别两者之间的不同点,寻找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有利辩点,并积极寻找没有虚增债务以及制造银行流水的有利辩点,且证明债务催收过程并没有使用违法犯罪的方式以及手段。
我们在前期的文章中也有提到两高两部对非法放贷的处理问题,感兴趣的读者朋友可以自行查看。
套路贷会触犯哪些犯罪?
1、诈骗罪
“套路贷”如其名,其本身就是一个骗局。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形象来做宣传,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来借款,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把它包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
“套路贷”在没有暴力威胁的前提下,仅仅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进行所谓的“民间借贷”,则一般涉嫌的罪名是诈骗罪。
2、敲诈勒索罪
“套路贷”中,利滚利的模式让很多人无力偿还,涉案人员若采用恐吓、威胁迫使借款人还款,其行为将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触刑条件。
3、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套路贷”中,暴力催收可以说是“标配剧情”,除了对借款人进行威胁、恐吓之外,还对其亲友进行骚扰,借款人稍有反抗很可能就会被殴打,甚至遭到非法拘禁。此时,“套路贷”团伙就会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还有寻衅滋事罪。
关于“套路贷”的辩护要点问题
当个这问题被抛出时,有些读者可能会发表出过激的言论。但即使“套路贷”行为构成犯罪,也应该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做到罚当其罪。对于无罪之人,必须依法认定为无罪,这才符合法治的真正内在含义。下面我们简单从这几个方面分析有意义的辩护。
1、中介人员、“套路贷”公司普通员工是否应以数罪定罪处罚;我们知道一般公司普通员工很难辨别“套路贷”组织所从事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2、如“套路贷”构成犯罪,需确定是一罪还是数罪,以及想象竞合之辩
3、有效的量刑之辩。其中又包括:1)主犯、从犯之辩护;2)涉案金额之辩护。例如对本金数额并不计入犯罪数额,将本金数额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在这里我引用一句话:所谓的法制精神,其实是一种寻求平衡的精神,所谓的平衡感,就是在相互矛盾的两极之间寻找一个可以立足的中间点。找到最合适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有时也会偏向某一端,保持平衡就是一种始终在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