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7:06:54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批吸毒案件十余年,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代理的数起吸毒、嫖娼、酒驾等公安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法院撤销。笔者根据数十年的办案工作经验和数起代理案件的办案心得,整理一篇文章《吸毒的相关法律问答》。
一、什么是吸毒?
吸毒,是指明知是毒品而吸食或者注射的行为。
二、常见的吸食毒品种类有哪些?
公安机关查处的吸毒案件中,常见的吸食毒品种类有海洛因、麻古、冰毒、可卡因、大麻等。
三、常见的吸毒方式有哪些?
常见的吸毒的方式有口吸、鼻吸、注射、口服等。
四、吸毒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吸毒如何认定情节较轻?
《公安部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指导意见》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属于“情节较轻”。
六、吸毒人员初次吸毒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因此,吸毒人员初次吸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不予处罚。
七、如何认定吸毒人员吸毒?
(一)《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采集的尿液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二)《毛发检测规范》
第十条 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
八、吸毒检测对象有哪些?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九、吸毒检测的样本有哪些?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六条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十、吸毒检测有哪几种方式?分别由谁进行检测?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三条 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十一、吸毒人员拒绝检测,公安机关会如何处理?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十二、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尿液、毛发的检测规范?
(一)尿液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 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二)毛发
《毛发样本提取规范》
第三条 提取毛发样本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一次性手套,使用医用剪刀或者锯齿剪刀紧贴被提取人员头皮表面剪取头顶后部(如头顶后部无法提取到足够头发的,可选择离该部位最近的头部部位)长度为3厘米以内的头发;长于3厘米的头发,需从发根端截取3厘米。
第四条 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分为A、B两份,每份样本重量不少于50毫克,用铝箔纸包裹,分别装入纸质信封后将信封封装。信封上应当填写样本编号、提取日期和提取人等信息,信封封口处由被提取人员按手印并签字确认。被提取人员拒绝按手印或签字的,提取人应当注明,并对提取的全部过程进行录像。
第五条 毛发提取工作人员应当制作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记载被提取人姓名、被提取人居民身份号码、提取毛发种类、提取地点、提取单位、提取人员、提取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 提取不同人员毛发的,应当分别提取,独立包装,统一编号,并及时清理采样过程中提取器材上的残留物,确保样本不被交叉污染。
第七条 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置于室温、避光、干燥、通风、洁净的环境中保存,不得和缴获的毒品在同一房间内保存。疑似有传染性疾病等危险性的样本应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八条 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现场检测或者实验室检测。
十三、吸毒人员对检测结果有何权利?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十条 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第十三条 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十四、吸毒人员申请实验室检测、复检是否影响案件办理?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十五、吸毒人员何种情形会被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一)社区戒毒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二)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十六、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分别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十七、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如何认定?
(一)吸毒成瘾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七条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二)吸毒成瘾严重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十八、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有哪些要求?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
(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十九、社区戒毒人员应遵守哪些规定?违反规定会如何处理?
《戒毒条例》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对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二十、吸毒被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是否会通知家属、单位?
(一)吸毒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由此可见,吸毒只有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才会通知家属;如果仅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不会通知家属。吸毒被行政处罚,并没有规定要通知单位。
但如果吸毒人员具有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根据纪检监察部门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信息互通的相关规定,吸毒人员被行政处罚是要通知其所在单位。
(二)社区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戒毒条例》
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由此可见,吸毒人员被社区戒毒,要通知家属,并没有规定要通知单位。但如果吸毒人员具有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根据纪检监察部门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信息互通的相关规定,吸毒人员被社区戒毒是要通知其所在单位。
(三)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由此可见,吸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会通知吸毒人员本人、吸毒人员家属、吸毒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十一、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如何动态管控?期限多久?
(一)如何动态管控
只要有吸毒人员在公共场所使用身份证登记,平台就会自动触发预警系统,辖区内的警察就会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对吸毒人员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盘查、尿液检测。
(二)动态管控期限
《戒毒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
第七条第二款 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二十二、吸毒对驾驶证有何影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二十三、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吸毒会如何处理?
(一)公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二)中共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中共党员吸毒的,一般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三)人大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如果人大代表吸毒被处理,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会要求人大代表主动辞职。
(四)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如果政协委员吸毒被处理,其所在的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要求政协委员主动辞职。
二十四、大学生、教师、艺人吸毒会如何处理?
(一)大学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教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三)艺人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二十五、劳动者吸毒被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是否会被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开除吸毒人员,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吸毒被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长时间不上班,用人单位依据“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开除吸毒人员,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六、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据一般都有哪些?
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都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般有以下证据:
(一)物证
现场提取的吸毒工具如锡箔纸、吸管、冰壶、针管等,剩余的毒品如海洛因、冰毒、麻古等,注射的针眼等。
(二)书证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办案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传唤证、检查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阳性检测结果照片、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等。
(三)言辞证据
吸毒人员陈述、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四)勘验检查笔录
吸毒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
(五)鉴定意见
吸毒现场遗留的毒品鉴定意见、毛发毒品成分鉴定意见等。
(六)辨认笔录
吸毒人员与同案人、证人之间的相互辨认身份笔录,吸毒人员辨认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
吸毒人员进出现场的监控视频,吸毒人员录制的吸毒视频等。
(八)电子数据
吸毒人员向贩毒人员之间有关购买毒品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吸毒人员邀约同案人一起吸毒的聊天记录等。
二十七、如何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可以看出,吸毒人员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3.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吸毒人员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暂缓执行,就要执行行政拘留。如果公安机关同意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要等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结果,如果撤销了吸毒行政处罚,就不会执行行政拘留;如果维持了吸毒行政处罚,就会执行行政拘留。
二十八、吸毒被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有哪些救济途径?
(一)提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九、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如何撤销?
(一)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吸毒人员被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在六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存在以下情形,会被复议机关撤销: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人民法院撤销撤销
吸毒人员被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三)公安机关自行撤销
吸毒人员被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且未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通过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公安机关接到反映后,会对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案件进行复查,如果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会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纠正。
三十、行政复议机关、法院撤销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常见的撤销情形有哪些?
(一)事实认定错误
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不能做出决定。吸毒人员被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复议机关、法院以事实认定错误予以撤销的常见情形如下:
1.吸毒时间认定有误
吸毒时间是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核心组成要素,载明的吸毒时间要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办案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传唤证、检查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阳性检测结果照片、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等证据记载的吸毒时间相符,不能出现矛盾;如果相互矛盾,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可能会被撤销。
有的案件中,吸毒人员与同案人、证人陈述的吸毒时间不一致,或吸毒人员向贩毒人员购买毒品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的时间与吸毒人员陈述的时间不一致,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会因时间存在矛盾会被撤销。
2.吸毒地点认定有误
吸毒地点是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核心组成要素,载明的吸毒地点要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办案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传唤证、检查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等证据记载的吸毒地点相符,不能出现矛盾;如果相互矛盾,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会被撤销。
有的案件中,吸毒人员与同案人、证人陈述的吸毒具体地点不一致,或公安机关组织数个吸毒人员辨认的吸毒地点不一致,或公安机关未制作吸毒人员辨认吸毒现场的笔录、未组织吸毒人员进行辨认现场,吸毒的具体地点无法确认,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会因存在矛盾会被撤销。
3.吸食的毒品种类认定有误
吸毒人员吸食的毒品种类是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核心组成要素,载明的吸食毒品的种类要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办案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传唤证、检查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阳性检测结果照片、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毛发毒品成分鉴定意见等证据记载或显示的毒品种类相符,不能出现矛盾;如果相互矛盾,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会被撤销。
有的案件中,吸毒人员与同案人、证人陈述的吸食毒品的种类不一致,或吸毒人员向贩毒人员购买毒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毒品种类与吸毒人员陈述的不一致,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会因吸食的毒品种类存在矛盾会被撤销。
4.吸毒人员认定有误
吸毒人员是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核心组成要素,载明的吸毒人员要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办案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传唤证、检查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阳性检测结果照片、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等证据记载的吸毒人员相符,不能出现矛盾;如果相互矛盾,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会被撤销。
有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抓获多个吸毒人员,每个吸毒人员吸食的毒品种类不一致,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如果认定吸毒人员吸食的毒品种类不能一一对应,因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就会因认定吸毒人员认定存在矛盾会被撤销。
5.现场检测报告书由公安机关内设部门盖章
现场检测报告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加盖的公章应是公安局或者派出所的公章。如果加盖的公章是公安机关内设部门的公章,则该现场检测报告书无效。
6.尿液检测试剂盒未在有效期内
对吸毒人员进行尿液检测,尿液检测试剂盒必须在有效期内,如果未在有效期内,则现场检测结果无效,不能认定吸毒人员有吸毒行为。
7.检测、采集尿液人员不符合规定
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应由两名正式民警进行现场检测;如果采集女性吸毒人员尿液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如果不符合该要求,则现场检测结果无效,不能认定吸毒人员有吸毒行为。
8.吸毒成瘾认定人员不符合规定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条,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二名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如果吸毒成瘾认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作出的吸毒成瘾认定、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无效,据此作出的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合法。
9.吸毒成瘾的认定时间不符合规定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吸毒成瘾认定必须在现场检测结果的24小时内作出认定,如果超过24小时作出吸毒成瘾认定,该吸毒成瘾认定书属于无效证据。
10.未使用干净的容器盛放尿液、毛发
现场检测盛放尿液、毛发的容器必须干净,否则就不能排除检测样本受过污染,就无法确保准确的检测结果。
11.毛发截取部位不符合要求
使用毛发进行检测的,截取毛发的部位必须是发根短的3厘米以内,如果截取了发根短3里面以外的头发,不符合规定,就不能证明吸毒人员有吸毒行为。
12.主动投案的事实未认定
有的吸毒人员并非现场抓获,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或者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果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认定主动投案的情况,吸毒行政处罚会被撤销。
13.证据无法相互印证
吸毒人员与同案人只有一面之缘,相互并不认识。如果公安机关未制作吸毒人员与同案人的辨认身份笔录,而吸毒人员未供述吸毒事实,则无法形成证据链条,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可能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撤销。
14.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不准确
如果吸毒人员、吸毒的时间、地点、毒品种类等都已查清,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就必须写明吸毒人员的姓名、吸毒的具体时间、吸毒的具体地点、吸食的毒品种类等信息,如果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未写明或表述不准确,则可能会被撤销。
(二)违反法定程序
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则处罚有可能会被撤销。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的常见情形如下:
1.未受案就开始调查取证
受案是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第一步,受案以后才能开始调查取证工作,如果还未受案就开始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无效证据。
2.调查取证由一个民警进行
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询问、勘验检查、尿液、毛发提取、证据保全、扣押、辨认、现场检测、吸毒成瘾认定、委托鉴定等,进行上述调查取证工作必须由二个以上的民警进行,如果是一个民警进行,收集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无效证据。
3.威胁、引诱、欺骗取得的证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如果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以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吸毒人员的口供,则可以认定为非法证据,依法要求予以排除。
4.收集电子数据不符合规定
吸毒人员与贩毒人员之间购买毒品、吸毒人员与同案人之间邀约一起吸毒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属于电子数据,收集上述证据必须严格按照电子数据的收集要求进行。能扣押原始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介质;无法扣押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制作笔录,并由办案民警、持有人签字;无法扣押原始介质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打印、拍照固定,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并由办案民警、持有人签字。
如果未按照上述程序收集吸毒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收集的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无效证据。
5.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作出决定前未进行告知
在作出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必须要告知吸毒人员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吸毒人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在作出决定前未进行告知,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会被撤销。
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吸毒人员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吸毒人员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如果吸毒人员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未组织听证,则剥夺了其要求听证的权利,属于严重违反程序,吸毒行政处罚会被撤销。
(三)法律适用错误
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必引用的法律名称和条款必须准确,否则会被撤销。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法院以法律适用错误予以撤销的常见情形如下:
1.未引用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
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必须写明所依据的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吸毒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社区戒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如果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未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2.未引用主动投案条款
有的吸毒人员并非现场抓获,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或者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吸毒人员系主动投案,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引用主动投案的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如果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主动投案的事实,但未引用主动投案的条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吸毒行政处罚会被撤销。
3.吸毒行政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属于“情节较轻”。如果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而被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则该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吸毒行政处罚会被撤销。
三十一、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律师能做什么?
(一)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第五款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具体事项: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查阅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提交听证申请、参加听证,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等。
(二)参加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代为参加行政诉讼的具体事项:提交行政诉讼状,查阅、复制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参加庭审等。
专业律师接受代理后,及时帮助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状,在公安机关提交证据及答辩后,及时查阅案卷、答辩书,找出案卷中证据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代理意见,及时跟行政复议机关、法院沟通,争取撤销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三十二、结语
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在实践中复杂多样,笔者代理的数起吸毒、嫖娼、酒驾等行政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法院撤销,每起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问题。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要在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律师介入,委托代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公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后,律师及时阅卷,通过阅卷发现其中存在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多方面问题,提出代理意见递交给行政复议机关、法院,以便于及时申请撤销吸毒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介绍
郭晓航律师
职位: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学习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案件10余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与代理、治安处罚、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业绩:代理的数起吸毒、嫖娼、酒驾等行政案件,均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