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7:59:01来源:法律常识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如果在案件过程中,您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藏匿财产,存心赖帐。这很可能造成您最后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候,您掌握了确实的证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如您是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向法院提起申请财产保全前,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您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1、受理申请的法属于相关案件的受理、审理的法院
2、案件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二、申请材料的准备
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前,请您准备好以下材料:
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保全的对象、数量、种类及价值,所处的地址、位置等,以及适当的保全方法。但,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由法院决定。
2、申请人、被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
三、法院受理程序
一旦您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将按以下程序执行:
1、您将您准备的上述材料及证据向法院立案庭递交(有的法院直接向案件承办业务庭提交)。
2、法院立案人员收到您的申请后,将在申请书上加盖法院收文印章,注明收到日期,并由立案人员签名。
3、法院将立即审查您提交的相关材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同时通知您及被申请人;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