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找非法经营罪律师事务所,「执行规定」江苏某公司经营帮老赖突破限高令业务,违法吗

时间:2023-01-01 08:40:3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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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规定」江苏某公司经营帮老赖突破限高令业务,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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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江苏连云港的市民反映称,当地的江苏修启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声称,可为失信被执行人境外购买全价机票,在全价票的基础上再收取机票1000元、高铁票500元的手续费,并称可保证顺利过安检,若另外花18万元,还可解决限高带来的出行不便问题。


然而,这种为老赖购买机票、高铁票的行为触犯了多项法律。因为帮助“老赖”购买机票、高铁票,也是在帮助老赖不履行判决和裁定,或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长期以此为业,以此作为经营手段,则涉嫌【非法经营罪】。如果行为人通过修改、篡改计算机系统当中的数据为老赖购买机票、高铁票,则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而言,通过“黄牛”订票,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再说个相关话题,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了,能否通过辞任法代、转让股权,取消对自己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呢?


答案是,不一定。即使完成变更,法院也会审查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仍属于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四类人员”中的其他人员,包括是不是公司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除了审查是否是“四类人员”之外,法院可能还会关注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具备在债权债务履行阶段及执行阶段支配、掌控公司财产的能力,并据此确定变更是否是“确因经营管理需要”,从而决定是否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四类人员”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很好理解,一般以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载明为准。“实际控制人”主要包括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行为的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指能够通过其行为直接对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人,实践中可重点审查被执行人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般情况下,监事负责监督而不负责经营管理,不属于“四类人员”)。


综上,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须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自己不再是“四类人员”,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2、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确因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的实质性全面变更(非恶意规避执行的形式变更),须提供变更必要性证据。

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将准许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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