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8:42:07来源:法律常识
对一个人定罪量刑,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法院的审判程序,但对于一般的自诉案件则无需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及检察院机关的审查起诉,自诉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控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也可以不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这里的辩护人可以是亲朋好友,也可以是律师。但有两种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会指派律师。究竟是哪两种案件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呢?请看下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如下情形,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二)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五种情形,被告人有权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拒绝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那么被告人要么自行辩护,要么另行聘请其他辩护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适用前两款规定。
另外,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若家属没有聘请委托人,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上述六种情形,被告人同样也有权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但拒绝后,则应自行聘请辩护律师,不聘请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会重新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人不得再次拒绝,即被告人只能拒绝一次,这是国家为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冤假错案的一个体现。
综上所述,一个人犯罪后,其辩护权可以放弃,但对于特殊刑事案件,我们应充分保障其辩护权,但还是那句话:守住法律的底线,绝不犯罪,才不会给自己及家庭带来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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