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9:43:0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黄某因个人消费需要,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但在黄某申领信用卡之后,并不经常使用,于是黄某的好友郑某表示自己需要资金周转,希望能向黄某“借用”该信用卡。后郑某使用该信用卡,入不敷出,拖欠银行欠款利息及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黄某为了自身利益考虑,要求郑某出具借条一张,表明郑某应当独立承担上述债务。后来银行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该账户拖欠银行的款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表示自己并非该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且提供了郑某向其出具的欠条作为证据。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有权要求黄某承担还款义务,故判决黄某返还银行欠款、利息及违约金,而黄某和郑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黄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与银行形成借贷关系,但黄某违反相关规定,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导致郑某使用该信用卡拖欠款项,故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进行返还。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有权要求作为出借人的黄某承担债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而黄某所提供的欠条,是黄某与郑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
【瀛台律师提醒】
信用卡不得出租和转借,即使是至亲好友,也不能将信用卡外借,否则可能需要承担难以预料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