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0:50:15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于可珍和董宪英生前一共育有六个子女:于绍梧、于绍桐、于绍更、于绍蒹、于绍细、于绍雨。长子于绍梧先于其父母去世,生前育有一子于小梧。
于可珍、董宪英生前在山东泰安高新区有一处宅基地,办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于可珍名下。因拆迁,补偿定安置两套房屋2301号、2302号房。
2018年4月17日,董宪英去世。董宪英去世后,众人因意见不一,于绍桐、于小莄起诉至法院:于绍桐要求分割母亲董宪英的全部合法财产和父亲于可珍房产的七分之二;于小莄要求分割奶奶董宪英全部财产和于可珍财产的七分之一。
于绍更提交了董宪英于2018年2月7日代书遗嘱及笔录各一份,并附有视频光盘,遗嘱记载:“将位于泉河村于可珍名下房屋及拆迁补偿应得权利由于小莄继承,他人不得再有争议”。原告于绍桐以于小莄不是合法继承人,遗嘱无效为由不予认可。
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追加于小莄为原告。于小莄称,其从记事起奶奶董宪英就跟随其一家生活,由其一家人照顾,董宪英去世的时候给其立下遗嘱,要求对房屋份额依法分割。
经质证,案涉补偿安置两套房屋共计170平方米。判决案涉房屋由于小梧、于绍桐、于绍更、于绍蒹、于绍细、于绍雨共同继承,每人享有28.33平方米所有权;驳回于小莄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魏敏华律师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是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时起计算。
本案中,于小莄于2018年2月7日就知道董宪英遗嘱的内容,到2018年4月17日董宪英去世后,2018年5月14日于绍桐起诉要求继承遗产,直至法院2019年3月19日开庭后依法追加于小莄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前,于小莄未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于小莄也未举证证明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曾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故依法应视为其放弃受遗赠,其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恒略律师提醒: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