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2:07:55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政府在推进征迁项目时,经常会采取以拆违代拆迁的手段,进一步对涉案建筑采取强拆措施,以达到违法拆迁的目的。今天,通过在明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则汕尾养殖场案例,浅析律师面临政府违法强拆行为在法庭上是如何予以驳斥的。
案情简介:
林先生家住汕尾市某区某镇某村庄,经营一家专业化养殖场。为经营所需,耗费巨资建设了猪舍及附属物、购置了专业养殖设备、购买了仔猪、种猪,多年来养殖场经济效益可观。
2018年6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同意,未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林先生的养殖场即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养殖场内的养殖设备也因此损毁殆尽,同时造成多头生猪死亡,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给林先生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因强拆主体并不清楚,林先生遂在律师的指导下选择以镇人民政府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镇政府认为养殖场未取得规划,属于违法建筑,因而对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拆除合法合理。镇政府这种辩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一一予以驳斥。
律师分析:
一、养殖场建筑物属于合法建筑,不应采取以拆违待拆迁的方式、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拆除。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中,林先生的养殖场建筑物属于合法建筑,建筑物所属土地无需取得相关报建、审批等手续,附属物也系林先生的合法财产,对其养殖场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享有合法权益。第一,养殖场建筑物所使用的土地不属于耕地(基本农田),无需取得相关报建、审批等手续。第二,镇政府提交的遥感监测报告中未注明养殖场的具体信息,并未提供足够扎实有力的证据具体指出林先生的养殖场在应当予以拆除的范围内。养殖场信息并不明确,导致无法明确养殖场是否在应予拆除的范围内。
二、镇政府拆除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因镇政府的行为造成林先生事后举证困难,证明责任应推至镇政府。人民法院应结合事实情况、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等综合运用证据规则将举证责任推置镇政府一方,综合确定对林先生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由于镇政府是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行为人,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没有对林先生所有的养殖设备、生猪数量进行拍照、录像、清点、登记、保存,亦未委托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致使林先生不能提交养殖设备、生猪损失的相关具体证据。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镇政府的行为造成林先生事后举证困难,证明责任应推至镇政府。在面对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发生时,林先生所处地位为弱势一方,无力对养殖设备损失及生猪于采取及时、周全的采取保全措施,遭遇违法强拆后,举证严重困难,人民法院应结合事实情况、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等综合运用证据规则将举证责任推置镇政府一方,综合确定对林先生的赔偿数额。唯有如此,林先生面临违法强拆遭受的损失方能得以救济。
律师建议: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迁人,政府在推进征迁项目时,采取了违法手段违法强拆,对违法行为及时提起诉讼是行之有效的对策。当然,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专业意见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