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2:43:05来源:法律常识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李一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李一诉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周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一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相关证据,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周二系公司委托代理人,公司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被告周二经人介绍与原告李一认识,告知其系平顶山二项目的负责人,并向原告出示了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证明书》。原告经认真核实确认,授权委托书所加盖公司公章是真实的,且授权人处系其法定代表人张三的亲笔签字,签发日期为2017年5月7日,有效期为2017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双方经商议便就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达成一致,于2017年5月9日签订《建筑劳务大清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李一负责提供劳务,并交付履约保证金,而河南公司向李一支付劳务费用,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被告周二作为代理人与原告李一签订合同的行为,公司应承受相应后果,且公司也应对代理人作出的其他承诺及保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原告已依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被告公司及周二应连带退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建筑劳务大清包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履约保证金共计150万元整。签订合同之日交10万元,钢筋进场交70万元,余下70万元在打第三栋垫层时补齐。”,该条款明确:其一,合同签订时原告交纳履约定金10万;其二,钢筋进场后交70万元;系分期缴纳履约保证金。原告李一依约向周二支付了保证金10万元,2017年5月31日的《承诺书》及2016年6月12日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保证金的《承诺书》一份,可证明原告已交付10万元保证金,而因被告公司及周二原因,钢筋未能进场,工期未如期进行,故周二代表公司承诺: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起10日内支付退还10万元,且自愿承担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另周二于2017年6月28日,对10万元保证金自愿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公司及周二连带支付劳务工资6.5万元及违约金于法有据。
原告在与被告周二签订《建筑劳务大清包合同书》后,便着手安排工人入驻项目,承担前期工作。经几日后,原告仍未接到被告有关二项目的通知。经多次沟通,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周二,于2016年6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6月12日起10日内支付,并约定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另被告周二于2017年6月28日对此自愿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中,二被告逾期不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已构成违约,依《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及补充协议的第6条之约定,被告周二及公司退还原告10万保证金外,还应承违约责任,即自2017年6月22日内,若未向原告支付10万元,二被告还应承担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四、二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
根据原告提交的2017年6月23日《欠条》一份、2017年6月28日《保证书》一份、2017年6月28日《情况说明》可知:因被告公司及周二的原因,项目无法施工、保证金未退还、工人工资未发放、物无法退场,致价值8万元的仪器丢失。被告公司及被告周二因过错,就仪器丢失事宜,愿赔偿8万元,均公司就此未出具相应印章,但因周二系其委托代理人,后公司亦应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即二被告应连带赔偿8万元。
综上,原告与被告周二签订的大清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公司应受其约束。原告依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二被告逾期违约,原告主张要求二被告应当立即返还10万,并要求支付劳务工资,承担仪器损丢失的赔偿责任,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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