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3:22:57来源:法律常识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或者是基于友好的关系,或者是疏忽大意忘掉了,又或是其他的情况,总之,会有很多的借贷关系是没有约定利息的。
出借人与借款人仅就借款本金、何时归还进行了简单的约定,书面借款凭证上并无需要给付利息的约定。
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如果主动向出借人给付了利息,出借人也接受了,事后借款人反悔,想要回多付的利息,如果以出借人不当得利作为起诉理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多收取的利息款项,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呢?
就此情况,利息是给了就给了,要不回了。还是,没约定利息,多给的利息就能要得回?这两种结果,哪个更可能实现?
对此,律师的意见倾向于,利息给了就是给了,再追要不回的说法。
因为,书面借款凭证中没有约定利息,不能完全排除双方没有对利息进行口头约定。另外,虽然没有书面约定,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借款人给利息、出借人收利息,双方都没有任何异议,那么可以视为对前面书面借款凭证的一种补充、修改约定,只不过这种补充、修改约定并未以书面方面明确,而是以实际行为落实而已。所以已经给付的利息,很难要得回。
再说不当得利,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必须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由此受损,双方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这里因为有双方借款关系的存在,才引发了后续给付利息的情况,所以并非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这样看来,因为这个法律根据、法律原因的存在,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必须条件并不完全具备,不当得利也就不成立,也就导致借款人不能以此作为理由,向出借人追要回已经给付的利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