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3:38:54来源:法律常识
参与分配的债权申报书
申报人(债权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XXX号。
负责人:XX,行长。
债务人:李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XXXXXXXX号。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
申报债权金额:
1、本金及手续费:364380.63元;
2、利息:
(1)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220108.6元(判决利息)+364380.63元×5/10000×150天【注:判决书2019年3月12日生效,履行期10日,自2018年10月23日(判决书截止利息日期的次日)计算至2019年3月22日(判决生效日加上履行期的日期)共计150天】=247437.15元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64380.63元×5/10000×615天【注:判决书2019年3月12日生效,履行期10日,迟延履行期从2019年3月23日(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计算至2020年11月27日(申报债权日)共计615天)+364380.63元×1.75/10000×615天=151263.51元
合计:398700.66元
3、案件受理费:9090元;
4、公告费:300元。
以上1~4项合计:772471.29元。
申报债权依据: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执XXX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申报事实及理由:
申报人诉债务人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川010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债务人李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报人偿还截止2018年10月22日贷款本金及分期手续费364380.63元、利息220108.6元(关于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64380.63元为基数,按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10元,公告费300元,由债务人李X等被告共同承担负担。本案后续送达判决书未产生公告费,债务人李X仅需承担公告费3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李X在判决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申报人已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了受理【案号:(2020)川0104执XXX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查封了债务人李X所有的房屋(坐落在:武侯区XX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武侯国用(2010)字第XXXX号),现经了解,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XXX,电话:028-XXXXXXX、XXXXXX)正在依法拍卖该房屋,故申报人现特向贵院申报债权,请求贵院致函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定申报人因与债务人李X有贵院判决且进入执行的金融借款债权,对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置该房屋的价款依法参与分配。
综上,为了维护申报人的合法权益,申报人现特向贵院申报债权合计772471.29元,请予审查为谢。
请贵院致函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款项划入申报人以下账户:
户名: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工商成都XX支行
账号:
开户行: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申报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XX支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