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4:54: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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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旦身边有亲朋好友被通知涉嫌刑事犯罪的时候,心里也是很担心的。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都有哪些?具体来讲,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移送审查批捕在拘留的30天之内,移送后检察机关要在7天内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批准逮捕,如果批捕则对嫌疑人办理逮捕手续,如果不批捕就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这就是俗称的黄金37天,因为这37天决定着嫌疑人是否能够不被羁押,是个保释放人的黄金节点。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也就是说,审查起诉的法定时限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完毕,通常会出现三种情况:
1)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2)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法定情形,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重新进行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
检察机关审查完毕决定提起公诉就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并代表国家对嫌疑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类似于原告,嫌疑人就类似于被告,法院居中裁判。法院审判分为一审和二审,每个审级会有相应的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