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10:17:0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2015年石某某入职某某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从销售代表、业务主管,一直做到见习经理。工作内容是通过发传单邀请人办理商业消费卡,该卡是由某某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且已在工商部门进行发卡备案登记。该卡于2014年开始发行,可以在某某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黄山的实体酒店和养老旅游基地消费,也可以在全国旅游联盟下的部分景点消费。卡内未消费金额,可根据卡的等级给予持卡人13%-17%的收益。据石某某回忆,其所经办的卡大多用于消费,只是消费金额多少的问题。2017年4月,石某某离职。2017年11月左右,某某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调查。2018年4月,石某某被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取保申请书,向检察院提交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承办律师从犯罪故意的期待可行性入手,论证石某某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又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入手,论证石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全部客观要件,不能因为某某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规定将卡内未消费的金额退还持卡人而进行客观归罪。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以需要继续侦查为由不予批准逮捕。随后,公安机关为石某某办理了取保。
【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1、本案由杭州王干士律师团队承办。
2、本案案号:(2019)浙0104刑初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