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5:12:16来源:法律常识
“请教下,当事人家属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17岁的儿子的委托行不?”
刚刚,有律师同行接了个刑事案件,问了我上述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不是适用刑事法律的问题,而是一个适用民事法律的行为。我看到后立即回复如下:
“委托行为是个民事行为,其委托的有效性,应依照民法典进行考察。十七岁的人委托律师担任家人的辩护人,刑诉法和律师法都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最好有其他成年家属在场确认。”
提问题者是个律师,对我上述的回答,我想应该是一看就明白了的。给出一个思路,方向正确,自然就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民法典》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已经把十七岁少年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规定得清清楚楚。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除非是该十七岁少年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否则,其签署的委托书和委托协议是效力待定的,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