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7:05:13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简介:
黄先生经中介介绍想低价购买李先生的二手车,因李先生的车辆已抵押第三人,无法过户。双方就签订《机动车质押贷款合同》,通过质押的方式,将车辆交付给黄先生,由黄先生占有使用车辆。
半年后,在一次外宿过夜时,黄先生发现自己的新车消失了,经调查得知是被A汽车租赁公司委托拖车公司拖走了,黄先生在报警后又被以民事纠纷为由拒绝立案。原来该汽车是汽车租赁公司出资购置,虽然登记在车主李先生名下,但李先生是“以租代购”形式购车,并且汽车已经抵押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因李先生已经拖欠多期租金,汽车租赁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返还车辆。
二、争议焦点:
1、A汽车租赁公司是否有权拖走黄先生的车辆?
2、A汽车租赁公司的抵押权是否优先于黄先生的质押权?
三、法院判决:
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A汽车租赁公司虽与李先生签订协议,却并没有去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依据相关物权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黄先生与小王签订合同有效,且黄先生不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已经占有的涉案车辆,对动产而言,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汽车租赁公司私自扣押涉案车辆行为侵害了黄先生对涉案车辆的合法占有,理应返还车辆。最终,在长达数月的诉讼下,黄先生终于拿回属于自己的汽车。
根据本案分析,“质押车”买卖流程:
1、汽车租赁公司先帮急需贷款人士出资购车,帮其成为车主;
2、中介寻找有意愿的购车人士推销“质押车”,声称能比正常汽车价格便宜很多;
3、中介撮合购车方与原车主签订一份“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车主将新车以质押方式交付给购车方,购车方则向车主提供借款,以此方式变向买卖新车。
看似各方达成各取所需的美好情形,却殊不知已经掉入大坑。因为有时,汽车租赁公司和中介是一伙的,就想骗购车者的钱。因为拖车公司都是在外省,一般购车主认为追不回车而停止维权。建议各位有能力购车过程中,一定要查清证书齐全,无任何抵押质押情形,切勿贪图便宜,以免遗留更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