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与聘用律师之间的运作关系非常多:有的是劳动关系、有的是挂靠关系。劳动关系中有的是授薪的,有的是效益工资的。
聘用律师在律师所实行的挂靠就是律师独立执业。
一般来讲,律师是非常喜欢独立执业的。目前的趋势是律师的独立执业正在逐步走向没落。而律师的劳动关系的方向又不能继续走下去。因为聘用律师来做律师的目的不是想仅仅拿那点工资,而是想挣很多钱,想自己发展下去,想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
在律师所这方面来讲,也不能去开拓那么多案件给聘用律师去做,无法继续扩大团队的规模。
而每年社会上由不断增加律师,律师应当采用何种形式加入到律师事务所中来?这就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由于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律师的独立执业必须要在律师所内执业。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会有严格的限制。律师挂靠在律师所的名下,变成了必然的选择。
任何事物双方有利才可以进行。单方的利益利益肯定是行不通的。
假设是我招聘聘用律师会采取这样的办法。
1.采用挂靠的方式;
2.每月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大约每月五百元。用来支付行政人员每月的管理费用。
3.劳保、保险由聘用律师在自己的收费中扣除。
4.律师的增值税在开票时扣除。
5.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工资所得应当征税,在发工资时予以扣除。
6.律师所按照律师的收费比例扣除百分之五的利润。
作为律师所招收律师的收入。当律师发生应当有律师所承担劳动责任的事项时,由律师所支付有关费用。
7.办公室费用,根据聘用律师需要使用个人办公面积的不同由自己来确定。
8.聘用律师必须接受律师所的业务管理。
我感觉到上述方法能够最大限度发挥聘用律师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律师所也能实现稳固的最低经济收入,有效管理好聘用律师。
你们感觉我的这个思路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