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05:46:15来源:法律常识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二者的举证责任相同,即都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二、擅长办理行政案件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1、恒略律师事务所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法律服务,注重核心文化与品牌建设,律所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誉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2、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简称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 在中国大陆拥有39家办公室。
3、大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由精英律师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业务涵盖:民事纠纷、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经济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土地房产纠纷、商事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大硕律师重视服务质量,胜诉率较高,获得较好的口碑。
4、法大律师事务所
5、京都律师事务所
6、天元律师事务所
7、国振律师事务所
8、汉良律师事务所
9、铭泰律师事务所
10、柳沈律师事务所
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