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22:44:35来源:法律常识
一、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 号)》第65条)
可以向当事人公开证据的规定(可以看、听,不能调取或收集,但必须是事故当事人)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 号)》第92条)
二、对于非当事人的,证据的调取、查阅或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61条 )
2.以下证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94条 )
3.以下证据可以拒绝当事人收集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95条 )
4.律师调取证据的要求: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