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专业商标注册律师哪里找,被告商标侵权被告该如何抗辩

时间:2023-01-02 02:04:23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从客户的角度来看,在选购商品或选择服务时,看商标,而不是去查企业名称。故一个企业要长远发展,除了商品或服务质量保证,还须尽早进行商标布局,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商标的知名度越大,一则能让客户在众多的商品或服务中,通过商标识别你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去选择你,二则,也会带来其他的价值,在此不再赘述。

如果发现别人侵害你的商标权,就要尽早维权,一则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避免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你的商品或者服务,影响到你的商标信誉和企业信誉,利益受损,二则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行使。

近期,陈律师承办多起权利人注册商标被侵害的商标权纠纷,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故通过本文指导读者如何去维权以及如何应对被告抗辩,如读者存有不同于本文的特殊情况,欢迎与陈律师沟通。

【关键证据准备】

第一,注册商标权证书。

第二,固定侵权事实,可以找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者由第三方取证。

【诉讼请求确定】

一、停止侵权......拆除......下架......

二、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合理费用以及律师费。实践中包括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

三、如果注册企业名称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可➕更改企业名称

四、如果突出使用企业名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可➕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得突出使用......

【可能的抗辩】

根据实务办案经验,对方主要提出以下抗辩,那么抗辩能否成立,就关系到原告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了。

  • 一、商标先用权抗辩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分解商标先用权构成要件:①被告具有在先使用的客观事实②被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所涉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③在先使用的商标有一定影响。

商标恶意抢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

第二款: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虽然该规定是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恶意抢注行为“有一定影响”作进一步规定,但商标先用权“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参照该规定,并无不当。

故此,商标先用权“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使用情况,包括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区域、市场份额、行业排名、销售量、销售额等②宣传情况,包括宣传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等③其他使该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因素,如被媒体报道的情况、市场声誉情况等。

需要达到什么程度的影响?影响广度而言,主要在其主要使用区域有一定影响即可,并不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影响深度而言,先使用商标通过在其主要使用区域内稳定且持续地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使得该商标为特定地域或领域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悉即可,不需要达到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

符合商标先用权构成要件的法律后果:

①先用权人不构成商标侵权,且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②商标权利人以商标侵权为由,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会被支持,但可以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 二、商标恶意抢注

上述已经提到相关法律规定,不再重复。商标恶意抢注与商标在先权构成要件区别在于,商标恶意抢注多了一个要件,就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不正当手段如没有证据证明,可使用推定规则,即注册前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还去注册。其他构成要件与商标先用权一致。

法律后果:①不构成商标侵权,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据此,在先权利人要在5年内申请宣告无效,期限内未申请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 三、使用企业名称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有的被告会说,我把企业名称字号作为商标使用,企业名称都注册下来了,说明就是合法的,为什么使用企业名称就侵害你的商标权了。

这就涉及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问题了。

这里区分几种情形:

①企业名称登记在商标注册之前,且使用企业名称字号构成商标使用的,第一,注册企业名称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第二,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使用,按照商标先用权规则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第三,如果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后,仍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使用,则属于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行为,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②企业名称登记在商标注册之后,第一,进一步看企业名称是否登记在注册商标取得较高知名度之后,如果是,一方面说明企业名称注册登记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如果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使用,还会涉及构成商标侵权。第二,如果企业名称登记在注册商标取得较高知名度之前,且在商标权注册之后,则企业名称注册登记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如果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则不涉及侵权,如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使用,则按照商标侵权规则【商标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四、不知道注册商标情况,不具有侵权故意

有部分被告会说,我都不知道原告注册了商标,没有侵权故意,不构成商标侵权。

此时,商标侵权的主观故意判断,一般就是看该商标在当地的知名度大小了,如果知名度高,可能构成恶意侵权,如果知名度低或者没有知名度,则只要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即具有侵权故意,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不知道注册商标情况,不是理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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