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12:39:05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邢红艳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刘某驾驶小型客车,沿牛道口镇牛道口村乡村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村委会西侧时,将顺行的马某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马某被送到宝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2天,经诊断为:1、右胫腓骨近端骨折;2、骨盆骨折;3、腰部损伤;4、双手挫伤;5、头部损伤;6、双侧肺挫伤;7、右侧胸腔积液;共计花费91831.88元,建休六个月,定期复查,且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出院医嘱:继续双下肢不负重关节功能锻炼,促进关节功能恢复;建议应用低分子肝素预防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此次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处理,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责任认定书: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不承担责任。经查,被告刘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分别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且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马某曾于2016年1月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留了后续治疗及伤残赔偿金等相关损失的诉权,该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马某因复查又花费了2311.54元,且有相关的费用损失。
马某已七十多岁高龄,此次事故致使其生活无法自理,巨额的医疗费用使原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无奈下,马某的儿子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经审查,马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遂指派邢红艳律师代理此案。邢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就着手为马某代写诉讼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邢律师全面分析案情,认为马某系第二次起诉,需待伤残等级评定后,才能确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考虑到其家庭急需用钱的客观情况,邢律师主动与办案法官沟通,加快了相关手续的办理速度。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马某骨盆骨折畸形愈合程度构成X(十)级伤残;右胫腓骨近端骨折致右下肢活动功能障碍程度构成X(十)级伤残。
鉴于存在两个十级伤残,邢律师希望能为马某争取更多赔偿款,因此,在最大限度保证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邢律师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快速结案,免去等待法院判决的时间,最终促成调解。
承办结果:2016年10月20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前在事故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马某护理费6275.6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12198.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合计人民币24173.72元;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事故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马某医药费2195.96元,执行时间同上。三、诉讼费1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四、双方其他无争议,就本次交通事故永久息诉。
案件点评:本案承办律师为尽快解决受援人实际困难,减少诉累,选择调解方式,不辞辛苦多方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快速结案,解决了马某一家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