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2:50:15来源:法律常识
利用网路炒外汇构成诈骗罪——律师:无罪辩护观点
导语:本文主要讨论实务中搭建网上外汇交易平台,开展网络炒汇的经营模式,指控涉嫌诈骗罪后,律师可以提出的无罪辩护观点。
一、网络炒外汇经营模式
搭建网上外汇交易平台,开展网络炒汇。一般将交易软件上的操作术语“买入”、“卖出”、“平仓”、“强制平仓”等替换为“预约购入”、“预约售出”、“撤销预约”、“强制撤销预约”等以掩饰非法炒汇。
采用双向交易、对冲平仓、T+0交易、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等交易规则;将外汇平台设置为人民币交易结算。
引入国际外汇交易数据和人民币离岸汇率数据,在设定汇率转换后将外汇平台中的交易设置为人民币交易结算。自外汇平台运营开始,在平台没有与外汇交易市场连通,货币公司亦无外部外汇交易对手的情况下,陈某坚、王某等人共谋利用交易平台封闭对赌的性质、保证金交易的杠杆风险以及与客户实际动用资金相较高额占比的交易费用设置,在网络外汇交易过程中非法谋取客户的交易资金。
利用外汇平台封闭对赌的性质,在外汇电子交易过程中非法谋取客户的交易成本及交易亏损。为引诱客户进入平台,隐瞒所持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质系的真实情况,如:虚假宣称外汇平台系国内首家获批的外汇电子交易平台;虚假宣称平台交易对象为货币现钞;虚假宣称全部资金均进行第三方存管;隐瞒所收手续费、过夜费的计算标准,不告知客户收取点差以及将点差计入交易盈亏的真实情况。
以发展代理商的方式招揽客户,与会员单位、代理公司就客户交易成本额和交易亏损额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会员单位、代理公司的人员隐瞒真实身份,虚构分析师团队,隐瞒交易费用收取的真实情况,以“高收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资金第三方存管”等为由引诱客户进入外汇平台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并诱骗、怂恿客户频繁交易、反向建仓等导致客户支付高额交易成本费用以及遭受交易亏损。
公司风控部门则利用软件后台管理权限监控客户交易情况,将盈利客户的交易信息提供给代理商,以便于对盈利客户进行控制。
在定期结算出客户群交易成本和交易亏损支出总额后,货币公司财务人员利用交易软件后台权限对平台内公司控制的个人账户直接进行资金数据修改,让该账户呈现盈利状态,盈利金额即为结算出的客户群亏损总额;随即再通过与该交易账户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将资金转走。此后与会员单位、代理公司进行分配。
实务中,以上经营模式以涉嫌诈骗罪进行指控。
二、律师辩护观点
综上经营模式,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阅卷,再结合被告人的陈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可得出如下的无罪辩护观点。
1.没有对所持《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进行虚假描述;
2.与银行签订了第三方监管协议;
3.没有隐瞒收取手续费、过夜费;
4.没有诱导被害人频繁交易,也没有要求代理公司、会员单位诱导被害人频繁交易,没有隐瞒内盘交易事实;
5.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修改了后台数据。
6.没有参与货币公司的经营,没有非法获取保证金,没有分配赃款;
7.不构成诈骗罪,定性错误;
8.被告人地位作用小于其他的被告人,且有主动停止和减少犯罪,控制危害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
写于2019年9月2日
作者:张春
编辑:幽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