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2:49:10来源:法律常识
林先生与王先生是多年好友,自2016年起,王先生以其公司业务发展为由向林先生借款,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为1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王先生仅向林先生偿还了本金20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不再支付。多次讨要未果,林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同时由于王先生与其妻子刘女士共同持股经营红杉公司,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认为此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刘女士与王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刘女士辩称,林先生与丈夫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自己的签名,二人也未告知自己存在本案的民间借贷情况,自己从始至终都不清楚借款事宜,该笔资金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红杉公司于2018年注册成立,远远晚于借款时间,该公司成立不久就倒闭了,自己从未参与经营,王先生的借款系用于其经营的另一家绿木公司,自己并非绿木公司的股东,该笔借款亦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嘉宾: 苗莉莉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北京乾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方弘:丈夫王先生借款,妻子不仅没有签字也并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妻子有义务归还吗?
苗莉莉律师:其实,这种情况在我们实践当中也挺多的。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配偶一方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债务进行偿还?这其实是一个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即一个人借的钱是不是要由两个人来承担还款义务?
我们来判断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判断的是借款债务本身成不成立。这就要看夫妻一方是不是和第三人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并且收到了第三人转款。本案当中,王先生和林先生很明确签订了借款合同,对于借款的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王先生也确确实实收到了林先生转账的100万。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和林先生之间就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
第二步就要看借款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实,判断这个问题主要有几个判断标准:
第一、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和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或者双方共同签字给出借人打了借条等等类似的形式。通过这些书面的材料就可以明确看出夫妻双方对于借款的事实是明确知道的,而且是同意的。
第二、事后追认。一方借款,配偶不知道,刚开始也没有签字,但是当其知道了借款的事儿以后或者是债权人找到他(她)了,主张让他(她)还款的时候,其就表示行,认这个债,可以和配偶共同还款。即未借款的一方对于借款的事实进行了事后的追认,这种债务也是可以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如果配偶一方事先不知道,也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其就一定不承担还款责任?并不是!其实,这就是我们这个案子当中的情况,还要看借款的这一方把这个钱借来之后到底用做了什么,是不是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是共同生产经营?如果确实是用于了这两种情况,配偶一方即使是不知道,也要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
总之,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是判断借款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三个标准。
方弘:可能前两种还是比较好判断的。而第三种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是生产经营,具体怎么来判断这个钱到底是不是用在这一方面?
苗莉莉律师:这一般就要通过借款的去向、用途来判断了。也就是说这个人借了钱之后到底用来干什么了?比如,本案王先生把钱借来之后,就转给了共同经营的那家公司跟其他股东。
假设王先生借钱之后,用于他和他爱人共同经营的一家公司或者家里刚好最近买了一套房,买了一辆车或置个大件或者孩子出国留学等等有一大笔开销。这个钱就转给了他的爱人或者支付了某一项财产的费用。那么,这确实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或者是经营。这很清晰。
其实不太好判断的一种是,如果借款的金额不是特别大或者说不是特别小的情况下,比如几千块钱,就可能不需要配偶认可还是不认可或者是不是用于家庭经营了。因为,夫妻之间不是所有的事情必须得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者授权。基于日常的代理权,夫妻一方是可以单独去做一些事情,法律后果却及于夫妻双方。即在借款的数额不是特别大,不太好界定的情况下,就容易产生不太好证明的现象。
方弘:本案当中,王先生的债务到底他的妻子有没有义务跟他一起来还?
苗莉莉律师:王先生向林先生借款,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认为它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而属于王先生个人债务。为什么?
第一、王先生的妻子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
其次、在她知道这笔钱之后也明确否认,自始都不知道借这个钱,而且她也不同意。即事后,她也没有进行追认。
第三、这笔钱有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在这个案子当中,王先生拿这个借款之后,就把这个钱转给了叫绿木公司的股东,王先生的爱人又不在这个公司当中,也不是公司的股东。也就是说她不参与这个公司的经营,借款也没有用于王先生和她的家庭生活。
另外,刘女士没有在这个公司任职,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而王先生夫妻二人共同开的公司叫红杉公司。它是在王先生借款之后才成立的。这又说明借款也没有用于刘女士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当中。
我们通过这样对应排查,就可以看出不符合这三种情况当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可以看出,刘女士自始不知道借款,也不同意借款,也没有进行事后追认。而且,借款也没有用于双方的生活或者是共同经营。所以,可以判断,王先生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王先生个人来承担还款义务。
方弘:法院也认为这笔债务应该由王先生个人进行还款,而刘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是,王先生虽然承担了100万的债务的还款。而刘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妻子,如果王先生还钱,她必然会使用夫妻的共同财产去还这个钱,侵犯到妻子的利益。这样的判决实质意义又是什么呢?
苗莉莉律师:这就涉及夫妻的共同财产对内和对外效力区别的问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一直是以一个整体出现的。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法院确认了王先生个人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李先生怎么办?他也没有义务区分王先生的那部分,也是客观当中实现不了的。所以,他的债权就能够及于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有王先生的份儿,至于王先生两口子怎么分,是后续夫妻两人的事情,只要这里头有王先生的份额,就有权要求王先生拿这个财产来还钱。
王先生还完了债之后,实际上夫妻共同财产减少了。王先生爱人的权益怎么保护?这可能在后续才能够体现。如果,两人要离婚的时候,就要算账了,要把王先生个人债务的这一部分扣除,比如正常按照一人一半,王先生可以拿到20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款。但是,因为之前他已经有100万个人债务,他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就要把这100万给扣除,还回来。所以,王先生最后能拿到手的也只剩100万。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两个人没有离婚,婚姻关系继续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约定,把现有的财产当中王先生占多少,他爱人占多少,通过协议给明确下来。也就是通过协议把他个人的债务实实在在落实到他个人头上,对于他爱人的权益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这体现在他们之间对内效力的问题。
因为,夫妻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对外来讲就是一个整体。但是,对内到了一定的时候是区分你我的,只不过区分的时间点是不一样的。
总之,现在看起来好像是伤害到了王先生爱人的利益,但是真正到最后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或者离婚的时候,王先生爱人的权益是能够得到保护的。
方弘:这也并不意味着鼓励丈夫背着妻子在外面借钱。夫妻本该互相尊重,否则即便法院判决是丈夫个人债务,也伤了夫妻的和气和信任。夫妻不和,又哪来的家运和财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