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6:03:06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如果公司注销,可当追加股东为被告,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1月,原告孙月平到浙江欧乐服饰有限公司处工作,到2014年1月时被告口头告知公司解散,不用再来上班。原告孙月平要求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金等。
案件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浙江欧乐服饰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3日注销,原告孙月平申请依法追加该公司股东陈云来、章海泉、吴水土、费存道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重新进行仲裁前置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浙江欧乐服饰有限公司于诉讼中注销,其民事权利义务由该公司股东共同承担,因此无需再次经仲裁前置程序,对该四被告的主体资格,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四被告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浙江欧乐服饰有限公司的清算报告中各股东的约定,若有未清偿的债务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故对本案原告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四被告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