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6:56:5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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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微信里一则十几名律师站在法庭上履行辩护职责,并以此表示抗议的消息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网友:【安徽繁昌谢留卿案】十余名辩护律师站在法庭上履行辩护职责,因为法庭不能提供辩护席位(桌子),只有一张小椅子。十余名辩护人认为法庭没有提供履行辩护职责的基本条件。不接受明明可以摆桌子却以条件有限为由对辩护律师的这种轻视和侮辱。审判长说你们要站着法庭也不反对。
担任辩护人之一的张磊律师说:为中国律师在法庭上能有一张桌子而站。我们坚决不接受法庭不提供辩护桌的理由,我们宁愿站着抗议法庭的这种轻视,这个“官司”可以打到世界上任何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大法官曾经谈到:仅就最高人民法院而言,除了积极参与立法,建议立法机关不断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以外,还积极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等方式,推动 A刑事辩护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为辩护律师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便利。据不完全统计,40年间最高法院先后出台、发布相关司法解释6件,规范性文件24件,为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职能之一,刑事诉讼的进行依赖于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交互作用,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刑事诉讼的进程。刑诉法的任务可以概括为惩罚犯罪与保障社会主义人权的统一,这是实现中国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关键所在。根据这一要求,惩罚犯罪是指公、检、法职能部门,必须在严格依照刑诉法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而保障社会主义人权是指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
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法庭应为律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故意为律师依法履职设置障碍,是不应该的。希望此事得到妥善解决!